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窦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4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洁王晓云管元梓
【审理法官】张洁王晓云管元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窦晨
【当事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窦晨
【当事人-个人】窦晨
【当事人-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代煜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代煜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代煜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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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窦晨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窦晨于2019年12月25日
以辞职报告的形式通知中国仪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中国仪器公司已收到该辞职报告。中国
仪器公司以窦晨负责的业务涉及诉讼以及接到问题线索举报需要窦晨配合调查为由,不同意
窦晨的辞职申请,于法无据。诉讼中,中国仪器公司虽主张窦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
相关问题尚未处理完毕,但在本案中未能就此充分举证,以此作为限制窦晨辞职的理由亦不
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
除后,中国仪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仪器公司为窦
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国仪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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