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北京源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屈晓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茵

【审理法官】刘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源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屈晓宇

【当事人】北京源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屈晓宇

【当事人-个人】屈晓宇

【当事人-公司】北京源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源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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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源点互动公司与屈晓宇解除

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源点互动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

向金某(屈晓宇QQ昵称)发送主题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邮件,抄送陈某,源点互

动公司是以屈晓宇“长期请假无法到岗工作,已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为由解除了劳动关

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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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源点互动公司与

屈晓宇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源点互动公司上诉提出屈晓宇因个人理由未事

前报批请假公司出于情感因素准假但屈晓宇在公司准假结束后并未按期归岗已属严重旷工行

为。屈晓宇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源点互动公司规章制度,源点互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

反任何法律法规。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源点互动公司于2019年1月

22日向金某(屈晓宇QQ昵称)发送主题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邮件,抄送陈某,

源点互动公司是以屈晓宇“长期请假无法到岗工作,已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为由解除了

劳动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屈晓宇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证

明其非因公负伤,属于正常休病假。源点互动公司在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医疗期满后的工作安

排的情况下,迳行以病假无法到岗为由解除与屈晓宇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源点互

动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另源点互动公司在上诉过程

中提出的未收到屈晓宇起诉材料无法了解案情从而进行合理的申辩的主张,经本院审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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