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发(作者:)
“Jurisprudence”(法理学)还是什么?
——基于英文文献的梳理分析
武 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摘 要: 作为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法理学”一词,是法理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
概念。对于“法理学”一词的含义与所指在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者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
共识和通说,但一定程度上存在简单化、同质化程度较高、相关研究中引证的资料雷同度
较高、引用的文献资料不新颖等缺陷。按照目前学界公认的观点,汉语“法理学”在英语
中的对应词汇是“Jurisprudence”。借助较为新颖的英文文献,梳理“Jurisprudence”(法
理学)一词在英文法学辞书、英文法学论文、英文法学论著中的表达后可以发现,至少在
英文法学文献中,“Jurisprudence”(法理学)还有一种当前中国法理学研究界没有注意到
的含义:在18世纪,指的是对自然法之首要原则、市民法、国家间法的研究。
关键词: 法理学;Jurisprudence;英文法学文献;含义
一、问题的缘起
在当今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中,对法理学问题的研究重点已由对宏观性理论的论述转变
为对法理学基本概念和具体问题的深入探讨。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拥有以若干基础性概
念为基础的逻辑体系,成熟的法理学研究必然以对这些基础性概念的深入研究和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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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逻辑起点。[1]
作为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法理学”一词,也是法理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
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源于日语,[2]在嬗变发展中又混入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在西语(英
语、德语等)中对应概念语词的理解与转述,[3]】这一复杂的不同语言转化与理解过程导
致了其涵义嬗变较为繁芜,再加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哲学基础的差别在这一概念上的
投射,想从历史维度正本清源地对“法理学”的涵义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表达是有一定难度
的。[4]
对于“法理学 一词的含义与所指,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者们的回答是比较一致的,
从他们在法学辞书、法学论文、法学论著中以及借鉴法学译著中的观点对“法理学”这一
概念的含义所做的论述看,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者认为“法理学”这一概念主要有以下
几种含义:[5]1.是对于作为整体的法以及法的规律的普遍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研究;2.
法律科学;3.法(律)哲学;4.专指分析法学研究;5.在法国,多指判例;6.“法”的一种
较为正式的说法;7.法律知识或技艺;8.法律体系。
仔细分析这些研究成果后可以发现,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者对“法理学”这一概念
的研究与表达虽然具有很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而且也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学界的通说,但是
也具有一些不足,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一定的简单化倾向,大多数的研究论述仅仅将“法理学”一词在西文(英
语、德语等)语境中对应概念的含义进行了“打包化处理”的表达,做了笼统的说明。第
二,同质化程度较高,虽然这一概念在当前的学界具有了一定的共识性,但是对其研究和
表达的同质化程度还是有点偏高的,不足以展示这一概念本身在发展嬗变过程中的复杂性。
第三,与研究的同质化程度相关联,大多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引证的资料雷同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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