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
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7.12.18
• 【字 号】2017年第6号
• 【施行日期】2018.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6号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
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
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
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
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
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
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自主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