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

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3.03.17

• 【字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6号

• 【施行日期】2023.05.0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震预警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信

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宣传与设施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利用地震

预警系统自动获取地震信息,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地

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系统。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

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

应急响应机制,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及

其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

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等活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用于地震预警的设施,

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第二章 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技术要求,结合

本省实际,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第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

省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并负责运行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

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地震构造环境、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等因素,

科学合理布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适度加大地震预警设施建设密度。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既有地震监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