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 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

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冀财资〔2016〕127 号)、《保 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保财发

〔2020〕1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 关派出机构,县级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

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县级行 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

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 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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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 碎纸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

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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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 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

等。

第五条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和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 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 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 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 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

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 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 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 使用效益。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配置具有较强安

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 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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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 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

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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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 电脑

(一)台式电脑。涉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 制内实有人数的 150%;非涉

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上限为单 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100%。价格不超过 4500 元/台,使用年

限不 低于 6 年。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数量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0%。价格不超过 6000 元/台,使

用年限不低于 6 年。台式电脑和 笔记本电脑可在总数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

配置打印机、传真、复印、扫描一体机。

A4 一体机县处级按照岗位 1 台/人配置,其他按照编制内实 有人数每个办公室(18 平方米)

1 台配置。价格上限 2500/台。 A3 数码复合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 20 人以下(含 20 人)单

位可配置 1 台、20 人以上单位可按照每 20 人配置 1 台的比例配 置,配置数量上限按照单位

编制内实有人数 15%计算。价格上限 10000 元。

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同 意,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

有人数的 3%计算。A4 彩色打 印机价格不超过 5000 元/台。

票证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2500 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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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第十条 传真机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1600 元/台,使用年限不低

于 6 年。

第十一条 扫描仪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平板扫描仪价格不超过 2000 元/

台,高速文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 4000 元,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第十二条 碎纸机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1000 元/台,使用年限不低

于 6 年。

第十三条 数码照相机(摄像机) 普通数码照相机:按照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100 人以下的最

多 2 台、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最多可配置 5 台,价格不超

过 3000 元/台;

高档数码照相机(含镜头和其他配件):一般不配置高档数码 相机,承担宣传、执法等工作确

需配置的,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后可按需增加配备,价格不超过 15000 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 8

年。

数码摄像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8000 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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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不低于 8 年。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办公室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 1 套配置,其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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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 2500 元/套,科级以下(含科级)办公桌椅

价格不超过 2000 元/套。

(二)沙发(含茶几)。处级办公室可配置 2 个单人沙发(或

2 个扶手椅)、1 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 2000 元。科级及以下每个

办公室可配置 1 个三人沙发,价格不超 1200 元。

(三)桌前椅。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300 元/把。

(四)书柜。处级干部办公室可配 2 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

过 1200 元。

(五)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1000 元。

(六)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1600 元。 第十五条 会议室家具

(一)使用面积在 100m² 以下(含 100m²)的会议室,按照价 格不超过 500 元/ m² 的标准

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 100m² 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 600 元/m² 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 700 元/m² 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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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

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 15 年。

第四章 空调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 5000 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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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 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

不超过 8000 元/冷吨。

第十九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

3000 元/台;房间使用面积 20-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的,空调

配置价格不超过 4000 元;房间使用面积 30-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

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 5000 元;房间使用面积 40 平方米以 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 40 平方米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 9000 元;

使用面积 40-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

18000 元;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条 空调使用年限不

低于 10 年。

第五章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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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 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

电视等,主要用于会议室、活动室。 使用面积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配备音响

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 30-60 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的会议室,按

照总价不超过 10000 元配置;使用面积 60-200 平方米(含 200 平 方 米 ) 的 会 议 室 , 按 照

总 价 不 超 过 50000 元 配 置 ; 使 用 面 积 200-500 平方米(含 500 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

不超过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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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配置;使用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

100000 元配置。

第二十二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 10 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单位业务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其他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

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 则,从严控制。

计算机房、服务大厅、由于机构合并等原因实有人数大于编 制人数的情况以及经县人社部

门批准的编外用工中的技术管理 岗位人员的电脑、打印机(一体机)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

配 置,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第二十四条 机要、保密工作对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

国产化要求的,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采购信息类产品。 第二十五条 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按有关规定优先进

行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 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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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XX县财政局 2021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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