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发(作者:)

实名制条件下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摘 要:微博已成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改变人

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必然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在微博

实名制的大背景下,从微博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微博著作权保

护中所存在的问题的特殊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保护微博著作

权的对策。

关键词:微博 实名制 著作权保护

一、微博实名制的实行

北京市已于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

定》。实名制后,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

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用户将只能浏览,而不

能发送微博和转发微博。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全民微博热的同时,关于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了

广泛关注。2011 年 9 月 8 日,孙钥洋就各大媒体擅自引用

其微博内容发表声明称:”关于’四大名爹’的提法,任何正规媒

体(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不经本人授权,无权使用!孙钥洋

保留对非法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1]短短4个字对一个

概念的阐述的原创微博是否应该享有版权微博内容究竟应不应该

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特殊性

(一)、微博概念及其特征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 web2.0 时

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

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

人社区,以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2]。微博与其他交流工具、媒体相比较,微博具有以下特征:简

单性、便捷性、开放性、互动性、原创性。

(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的条件

1、微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大多时候微博是对私人生活、工作等的记录,原则上这些微博

均属于作者个人独立创作的,但能否称得上具有独创性,还要根据

该具体微博的内容而定。如果只是对日常生活柴米油盐的简单描

述,因为达不到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

法的保护。而对于构思精巧的表达,能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这

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到的。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思想

而是思想的表达,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作

者是否能通过文字传达出来自己的精妙构思和熟练的文字功底。因

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140

字的语句极有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

2、引用微博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

微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在被转发过程中才会体现微博存在的

价值,但是不排除微博在被转来转去的过程中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情

况。笔者认为网络用户在个人的微博网页上撰写微博文字,并按相

对的”发表”键使之通过网络向公众展示作品,这种行为即表明微

博已发表,不管其是否成为”作品”,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

下,均不构微博著作权侵权。

3、微博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

微博通过网络途径向大众提供信息,任何人都能在互联网上获

取,因此发表微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微博著作权特征

微博中的著作权的内容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微

博不具备以往的其他作品形式具有一定的实物载体的特征,它以网

络为存在的空间;其次,微博一般被视为一种交流和娱乐的工具,

言简意赅而更新迅速,故它的著作权问题常常被忽视掉,人们既不

在乎微博侵权也不在乎微博被侵权。所以,微博中的著作权在主观

上不被重视,客观上容易被侵犯。

四、微博著作权侵犯行为表现

根据目前已经发生的诸多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主要

有以下几种情况:

1.网友的随意复制转载:主要表现为部分网友将别人具有独创

性的微博直接复制,在不注明原作者的姓名的情况下发布到自己的

微博上。这种行为不同于微博上的转发,从法律角度看,构成对原

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

2.报刊杂志、出版书籍对于微博的随意引用。

3.网友在微博上随意引用传统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如果

网友仅出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而非为了盈利,根据我国《著作

权法》第22 条的规定,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五、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微博用户对于维护著作权的意识

作为权利人的微博用户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积极提高自

我保护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权受

到侵害,并在遭受侵害时积极维权的基础上必须要注意自身行为,

慎重所发信息和转发行为,尊重他人著作权。

(二)明确微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对于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必须有一个基本同意的判断标准。笔

者认为,应该首先以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为基础,只要

微博凝聚了微博用户的智慧和创意,是其精心创作的内容,就应该

具有著作权,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些有创意的微博小

说、微笑话、短小的创意广告文案等。但是,对于一些仅仅是随意

的生活记录等内容,则不享有著作权。[3]

(三)明确界定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标准

在认定微博侵权标准时,尤其在判断微博转发行为是否构成著

作权侵权时,对于一般的转发引起的侵权可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

予以免责,对于转发时主观恶意强且引起了一定后果的”显而易

见”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同时还应包括以

下几个要件:要有微博侵权行为;微博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

发生;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微博侵权行为

人有过错。

(四)实行实名制条件下微博平台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和维护

微博平台供应商应制定良好的微博运营策略,建立技术的支持

和维护体系,以减少微博侵权行为的发生,达到切实保障微博用户

合法权益的目的。

技术层面的限制和保护是维护微博著作权的关键措施。首先,

要进一步推行实名认证制度。北京各大网站已开始推行实名制,用

户如不进行实名认证,只能浏览不能发言。实名制使微博行为直接

和名誉挂钩,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权行为,同时也方便了权利人确

定侵权人,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但网站需做好用户信息

保密制度,如违法泄露应当受到处罚。其次,可以设置”原创”、”

捐赠”、”署名”等著作权功能设置供用户进行选择。如可以用”

原创”表示内容系原创,”捐献”表示允许随意转发,”署名”表

示希望保留署名权。用户根据自己判断和意愿自主选择相应的功能

对微博的传播进行相应的控制。再次,发生侵权行为后,微博平台

供应商应尽全力减少微博用户的损失,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帮助

权利人实行权利救济。如:微博运营商在接到用户提供证据请求时,

根据其后台注册的真实姓名、发布微博的时间等进行判断后配合相

关机关进行相应证明文件的提供[5]。

参考文献:

[1]喻向阳”.原创微博侵权”:不是可否保护,而是如何保护

[j].版权周刊,2011(28).

[2]百度百科[eb/ ol],http:/ / /

view/ .

[3]齐心.微博著作权规则不明,蕴含巨大隐患[j].版权周刊,

2011(22).

[4]微博时代浮现著作权阴影[eb/ ol].凤凰网.2011- 03-

03http:/ // internet/ detail_2011_03/

03/ 4942535_.

[5] 杨美琳. ”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 上海政法

学院学报,2012(03).

作者简介:陈勇、1984-10-30、男、安徽安庆人、北京工商大

学民商法学硕士在读,知识产权法方向;李术朋,1986-9-16,河

北承德人,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公司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