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发(作者:)
增加产假、增设育⼉假......新修改的《内蒙古⾃治区⼈⼝与计划⽣育条例》热点
详解!
⼈⼝与计划⽣育条例
◆⼀对夫妻可以⽣育三个⼦⼥。
◆⼥⽅⽣育第三个⼦⼥的增加产假九⼗⽇。
◆在⼦⼥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各⼗⽇育⼉假。
◆⿎励、⽀持有条件的幼⼉园为2⾄3周岁婴幼⼉开设托班。
⾃2021年8⽉20⽇,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
⽣育法〉的决定》以来,我国多地相继启动地⽅⼈⼝与计划⽣育条例修改⼯作。2022年1⽉7⽇,⾃治区⼗三届⼈⼤常
委会第三⼗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治区⼈⼝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1
⽉10⽇起施⾏。
《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
⾸先,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化⽣育政策促进⼈⼝长期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央《决定》指出,实施⼀对
夫妻可以⽣育三个⼦⼥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育⽀持措施。
⾃治区紧紧围绕优化⽣育政策、完善积极⽣育⽀持措施、保障计划⽣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三个⽅⾯,细化中央要求,实施
符合⾃治区实际的政策措施,使《条例》更有利于优化⼈⼝结构、减缓⽼龄化压⼒、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条例》修改是推进三孩⽣育政策落实落地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区出⽣⼈⼝下⾏压⼒增⼤,⽼龄化程度进⼀步加
深。⽣育、养育、教育成本等成为制约⽣育的主要因素,因此,及时修改《条例》,细化完善⽣育⽀持配套政策措施,
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治区《条例》的修改,在与上位法保持⼀致的基础上,结合⾃治区实际,修改完善了⽣育调节、奖励保障等条
款,增加了优⽣优育和婴幼⼉照护等内容,删除了处罚条款和与三孩⽣育政策不适应的管理措施,为我区三孩⽣育政策
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治区卫健委⼈⼝家庭⽼龄处主任科员赵琳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2条,主要是贯彻中央《决定》和《⼈⼝与计划⽣育法》要求,重点围绕实施三孩⽣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
费、配套⽀持措施进⾏修改,同时强化了对全⾯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与三孩⽣育政策⽆关
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
(⼀)优化⽣育政策。⼀是规定⾃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数量,提⾼⼈⼝素质,推动实现适度⽣育⽔平,优化⼈
⼝结构,促进⼈⼝长期均衡发展。⼆是提倡适龄婚育、优⽣优育。规定⼀对夫妻可以⽣育三个⼦⼥。三是实⾏⽣育登记
服务制度,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完善积极⽣育⽀持措施。⼀是规定了医疗卫⽣机构应当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和承担计划⽣育、优⽣优
育、⽣殖保健的相关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等。⼆是明确了在原有⼀孩、⼆孩产假的基础
上,增加了三孩产假的规定。三是增设了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在⼦⼥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各⼗⽇育
再⽣育相同数量的⼦⼥。
新增内容解读2
新增的产假如何计算时间节点?
在2022年1⽉10⽇决定⽣效当⽇,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职⼯可以增加产假。国务院《⼥职⼯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第七条第⼀款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单位和⼥职
⼯可⾃⾏计算。
新增内容解读3 育⼉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在⼦⼥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各⼗⽇育⼉假。即从2022年1⽉10⽇起依法⽣育家
庭中有未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每年可以享受⼗天的育⼉假。这⾥的每年是指1⽉1⽇到12⽉31⽇,育⼉假应当在
当年内使⽤,不能结转到下⼀年使⽤。⾄于分开休假还是连续休假,由当事⼈和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依法领养
⼦⼥的夫妻,只要其养⼦⼥年龄未满三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天的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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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雯佳
初审:李刚 赵永强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报社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乌海⽇报官⽅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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