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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微博应用中的

检察官职业伦理

文/梁景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再看英国,2012年8月,英国英格兰及

威尔士地区负责管理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

察官个人开设微博的数量很多,在一些优秀检察官微博

的带动下,个人实名认证的检察官微博数量不断增加。截

至2013年年底,全国检察官实名微博数也已经达到547

个,实名认证渐成趋势。一些长期活跃在微博舆论场中的

检察官“大V”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如湖北的袁明、广西的何文凯、北京

和负责管理裁判庭的首席法官,联合签发了

的蓝向东,带动了检察微博的兴旺。

一个简短的《司法人员博客行为指引》,对

在微博中进行实名认证,张示检察官的身份,一般而言,并不至于影

法官写博客和法官开微博的行为予以规范。

响社会价值判断或检察官职务行使的公正性,基本上不会涉及有没有违

行为指引明确表示,不禁止法官开通博客或

反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情况。不过,检察官身份所象征的专业、公正形

微博,但是,法官不得在博客或微博上表明

象,让身为检察官的实名微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社会一般民众的价值判

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发表可能损害公众对

断。无论是检察官职务行使的行为(官方管理员)还是检察官职务外私

司法公正和法官职业信心的观点或评论,否

人生活事务,均具有高度的象征意义。可以讨论的问题是:检察官作为独

则会受到相应的惩戒。

立个体与司法职业者两个角色合一的承载者,在网络中的行为和态度是

美国对法官博客所提出的建议和禁忌,

否也要有必要的约束?

和英国对法官微博稍显严格的规定,都不

微博虽是一个虚拟世界,但不是人机对话,而是人与人的对话,言论

失为对有意开通或已经开通微博法官的有

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约束。这些约束反映着社会对法律、对法律职业者

益提醒。其实,无论是国内规定,还是英美

的正义期盼。其实,任何职业活动都有自己的职业伦理,检察官也有一套

实践,都可看出法官微博所涉及的司法职业

自己的职业伦理。检察官应当以职业伦理为标准,检视并约束自身的职

伦理问题,主要是法官个人自律的问题。曾

务内或职务外行为;而社会公众则可借此评判检察官行为的适当性。对

经的美国最高首席大法官哈伦·斯通说过:

于检察官实名微博而言,除专职外宣微博管理员的微博属于职务内行为

“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受到的唯一约束是自

外,不同于官方微博的个人微博纯属个人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因而无需外

律………”这句话,用在法官开个人实名微博

加条条框框进行约束,只要把握好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就可以。

的问题上也很合适。

可以说,检察官实名微博的底线就是“检察官”这三个字。检察官伦

其实,无论实名或匿名,只要法官在发

理就是检察官生活规范,是有生命力的,必须符合生命的价值判断。与工

微博前,谨记司法职业伦理,考虑到自己的

作相比,检察官实名微博不是职务内的“工作微博”,更应属于检察官生

微博言论可能代表了整个法官群体,受众可

活的一部分。只不过,由于“检察官”身份的特殊性,所发布和评论、转发

能会包括同僚、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人士以及

微博具有职业特点,承载着“检察性”,检察官实名微博更像是“政法舆

公众,自然知道自己在微博上的言论界限,

情义务观察员”“法制宣传志愿者”和“舆情应对预备役”。一些个性鲜

法官开微博的问题也就不是一个令人棘手

明的检察官微博深受网民追捧,比如发布微案例的北京市检一分院的赵

的司法伦理问题。进而言之,在追求司法透

鹏;擅长打开群众心结、巧用微博接待信访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

明的今天,能够帮助公众了解并理解司法,

察院的葛海英。

又能促进同行间业务经验交流的法官微博,

其实,检察官实名微博抛开官方的僵硬腔调,回归了作为检察官的

何妨多开?

生活角色。无论是对检察工作或者时事政治、社会热点事件的评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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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微博:

全国检察官实名微

547

博数量(截至2013

年年底)

检察机关对开

通微博的态度

(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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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

新闻综合版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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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时俱进开

设实名微博,抛开硬腔

微信互动平台:

硬调回归生活,更像是

上海检务公开有新招

担当了“政法舆情义务

文/黄峥 摄影/归仪明

观察员”“法制宣传志愿

者”和“舆情应对预备

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市长宁区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开放日活动现场,该

役”的角色。这其中,也

院检察长陈明与粉丝们互动网上检务,

必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

他亲自介绍了该院刚刚推出的长宁检察

的职业伦理问题。

院微信互动平台。这是由长宁检察院推

出的今年本市检察机关首场以微博粉丝

为成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为检务公开

打开了一扇门。“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微信

言,还是生活趣事、工作琐事,都展现着作

服务号,通过这种新颖的方式来推进检

法律问题,检察人员也会及时回复。

为检察官的风采。检察官微博受到青睐,也

务公开工作,不仅契合时代要求,也是把

该互动平台还有“微客服”功能,网友

经常与发表良心宣言维护正义有关。许多检

检务公开目标延伸到了执法办案全程向

在服务平台首页,点击左下角的“键盘”键,

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

社会公开,这样的载体好。”粉丝们纷纷

可直接发送微信消息进行咨询提问,“微客

效果的双实现并非易事,但即便如此他们在

竖起了大拇指。

服”的检察人员也会及时通过微信消息进行

努力尝试,很多检察官在其实名微博中发表

在活动现场,粉丝们纷纷拿出手机,

答复。

意见,坚持宣传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比如,

扫一扫长宁检察院微信互动平台二维码,

开放日当天,网友在检察官的带领下零

浙江温岭市的王奔,在微博中说,“无论罪

并点击了关注。最热闹的是“粉丝团”的

距离地体验了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有的“粉

犯,还是被害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站在

成员与该院检察长陈明面对面座谈交流。

丝”把所见所闻当场上传到微博,“检察开放

他们角度去思考,这样才能让罪犯真心知错

对于“反贪归不归检察院管?检察院在

日”活动成了“网上微博直播”。

服法,让被害人得到补偿慰藉。这才是检察

司法共同体中的作用是什么?”之类的问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官的公平正义”。

题, 陈明检察长都一一作了回答。反腐

作为检务公开的试点单位,按照十八届三中

虽然检察官不是明星,不是公众人物,

败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能,反贪部门负责立

全会的精神,在加大检务公开力度的同时,

但由于检察官的特殊身份,其对法律案件

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

在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础

的臧否或者对社会事件评论,均有可能成为

款等职务犯罪。2009年至2013年,该院

上,明确了“四个一律”(执法依据、执法过

“意见领袖”。一些媒体采编已经对这类微

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09件

程、执法结果、职能分工)公开的目标。努力

博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从而产出正确、权

135人,总涉案金额达7950余万元,五年

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传递的每一个信息、

威或者具有商业竞争力的新闻产品;他们也

中大案率为100%,处级干部要案24件,

回复的每一条意见、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感

喜欢引述检察官的言论作为消息来源,或者

占案件总数的22%。

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今年1月,该院制定了

直接邀请检察官对特定事件发表评论或刊

还有的网友在忙着尝试这一平台中的

《检务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

载文章。如果案件相关信息是来自掌握犯罪

“诉讼进程查询”中填写相关信息,当确

按照四个“一律公开”加一份“负面清单”的

案件全貌的检察官,将是法制新闻最佳的消

认提交后,检察人员在后台就可以收到查

架构梳理公开内容,并先后制定了《不宜公

息来源和素材,而如能直接引述案件承办检

询信息,并现场及时通知了这名网友。

开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负面清单)、

察官的发言,更可以使新闻报道内容具有相

该微信互动平台设置了“走进检察”、

《法律文书公开查询实施办法(试行)》等

当的权威性。可以说,检察官的言行,也是很

“检务公开”、“举报投诉”三大板块,还

细则,逐项细化工作原则、公开内容、发布

容易影响到社会大众的判断的。

添加了更具互动性的微社区平台,粉丝可

程序、例外情况等,为检务公开具体、规范

检察官享有言论自由权,可以针对各种

以点击“举报投诉”,选择“微社区”,然

运作提供了标准化范本。做到可以公开事项

社会问题在实名微博上发表看法,但是仍

后在微社区发布微话题,所有长宁检察的

一件不漏,不可以公开事项一件不上,最大

应约束言行、低调内敛。不管是基于职务行

微信用户都可留言参与讨论,如果是咨询

限度保障检务公开的透明度与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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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以及法律同仁的热点评论上。如果是对

社会瞩目的法律案件,发表见解及申论,不

宜以检察官的身份。本着业务经验,对社会

瞩目的尚在侦查办理的个案发表专业看法,

或者针对其他检察官正在办理的个案所作

昧于事实的负面批评,容易误导民众认知或

造成办案人员困扰或形成舆论审判。在台湾

地区,“法务部”订颁的《检察官守则》第10

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机关代表名

义,任意公开发表有关职务之不当言论,致

使而产生的议题,还是基于检察官身份所

陈述的评论及意见,除了受到已有相关法律

法规限制外,仍应以身为检察官应有的专业

职务伦理,自我限制发表言论的范围。谨言

慎行、爱惜羽毛,应当是检察官伦理的应然

与必然。细言之,检察官管理自己的实名微

博,首先应该学会聆听,其次要进行理性分

析判断,最后对于把握不好的可以不说,但

说的时候一定要理性、谨慎。检察官在实名

微博上的言论应避免使自己的行为或身份

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对于网民求助、质疑、

“拍砖”,要理性、文明沟通,绝对不能以牙

还牙、恶语相向。对于执行业务之外的意见

陈述,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发表

对一般事件的评论,不能发表有损法律严肃

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

在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为了统一侦

查案件新闻处理,都已设置了发言人制度,

由特定人统一发布信息,并接受、答复媒体

记者查询采访。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拟

定报请“法务部”核准备查并函颁的《检察、

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

意要点》,明确在制度设计上采行发言人制

度,即与侦查案件有关的信息,为维护公共

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认为有必要时,才可

以由检察署的发言人,在检察署设置的新

闻发布室,适度发布新闻。在理论上,除了

特殊情形外,检察官应避免个别对新闻媒体

就承办案件发表意见或看法,所有见诸媒体

的信息,均应当通过检察署的新闻发言人这

个途径公开、揭露,即便是发言人也只能是

在新闻发布室发布新闻。而“检察官伦理规

范”第17条则明确,检察官侦查犯罪应依法

令规定,严守侦查不公开原则,但经机关首

长授权而对侦查中案件为必要说明者,不在

此限。第18条也规定,检察官不得泄漏或违

法使用职务上所知悉的秘密。当然,在号称

言论自由的台湾地区,“恐媒症”是实实在在

的压力源,媒体经常令掌握各类案件信息的

检察机关无可奈何。因为在台湾,有新闻自

由与第四权的保护伞,媒体要“修理”一个

机关、首长、个人,是非常容易而且风险不高

的事情。也因此,在实践上,存在着许多与应

然相违的状况。

通常来说,出于检务公开或者维护公共

利益以及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需要公开

一些案件以及法规或者其他的相关信息。

不过,在我国检察官的养成教育中,应当理

解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目的,重点不是在于信

息能不能讲,而是由谁去讲。检察官更应学

会甘于寂寞,祛除个人英雄主义,知道有的

信息该有发言但不必由我来说。检察官对法

律事件的专业评析,如果是待审的案件可以

多关注但要少评论或不评论,不过对于这些

案件引发的程序性以及当事人的过激言论

包括暴力倾向等问题,可以从释法说理的角

度进行引导。鉴于检察官实名微博与网民

建立的互信,有的网民会以受害者或知情者

的身份提出法律求助。对于类似情况应及

时予以答复,或告知正确的诉求渠道。检察

官应当在细节之处审慎对待自己的言论,重

视自己在微博中的普法作用。检察官在微博

上不能传递错误的信息,因为错误的信息远

比无知要恐怖,错误信息传递,更可能误导

受众。

检察官实名微博应当对政法网络舆情

进行特别关注,重点可以放在关注重大涉

法涉诉事件、案件、敏感话题上,关注微博

损及机关声誉及检察官形象。”

检察官微博多多少少也会与法官、法院

开设的微博互动,会与律师的微博互动。这

种交流应当是对于第三方案件的交流,不涉

及自己的任何职权,纯工作或学术交流是可

以的。而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确定前无

罪推定的考虑及对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障,

未经批准,检察官微博不能对正在办理的案

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不当评论。言论不

当,不一定是言论内容的错误,主要是以检

察官身份所作的言论有造成干预侦审的疑

虑。如果判断正确还好,若是与事实有出入,

不仅会误导关注粉丝,所造成的舆论影响也

可能给办案人员造成困扰。毕竟,不是案件

的承办人,不能详尽知晓案件的证据,只是

就媒体披露的信息,所作出的判断极容易被

误认为实际承办人也应该有同样的判断,甚

至以此判断来看待案件的进展。

对于可能危害或引起社会舆论质疑检

察机关、检察官或者检察事务时,不能因该

项事务不涉及于己,而置之不理。应尽己所

能进行应有澄清及尽力防止事态扩大,为制

止危害扩大而必要的发声,能让公众看到

检察官的理智、冷静、克制与优雅。比如,

浙江省院岳耀勇关于南京护士被打事件的

看法,“因为是同行的关系,从昨天早晨开

始,我就一直在关注南京护士被打事件。

网络舆论因此风起云涌,众说纷纭,但是一

直没有负责查处的公安机关和负责治疗的

医院方面给出的可靠信息,所以不便发表

看法。”他还告诫,“我以为公众大可不必

着急,应当在事情全部查清楚之后再下结

论。”相信,事件过去若干时间之后,公众

已经有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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