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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房屋拆迁征收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函﹝2003﹞240号
【发文日期】2003-12-22
【实施时间】2003-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3〕242
号)收悉。对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事业单位
与个人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搬迁,按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的货币(
或实物)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
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批复。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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