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

违法性认识的实证分析与阶层判断

基于

769

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李国权

内容提要

本文对

769

份刑事判决书中的违法性认识进行分析

发现现有判决的定罪量刑样态不一

具体

而言

部分判决并未把违法性认识看作是犯罪的成立要件

部分判决将违法性认识看作是量刑情节之一

而另

有部分判决则认为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在摒弃

不知法不免责

”的观念与提倡

不知法不

为罪

的理念下

应将违法性认识确认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并且是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

在具体个案中

基于

责任主义原则

违法性认识判断基准的选取

应采取行为人的个体化标准而非一般人的社会化标准

;在判断方

法的建构上

则应采用是否存在促因

是否充分查询与是否进行假设因果流程的阶层审查式认定路径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刑事推定犯罪故意责任主义

中图分类号

D914.

399

献标识码

A

章编号

1009-5330

2021

01-0099-10

作者简介

李国权

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北京

1000872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①和“

秦运换非法采伐兰草案

②的发生与报道

使得有关违法性认识

的体系地位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逐渐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点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要求行为人

主观上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从国外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考察来看

违法性认识大体上存在一个从认识

不要到认识必要的变迁过程

早期受古罗马法谚

不知法律不免责

的影响

1871

德国刑法典

仅在第

59

条规定构成要件事实错误阻却犯罪故意成立

而未涉及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时至今日

德国

刑法

则在第

17

条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则其对该行为不负责任

该条规定虽未对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地位明确说明

但已然是对

不知法律不免责”

原则的动摇

日本

1875

1947

年的大审院时期

实务上认同不知法律不免责的理念

而对于日本现行刑法第

38

条的

规定

刑法学界则存在着故意理论

责任理论与违法性认识不必要三种不同观点的争执

③虽然存在

争论

但至少也可以反映出对

不知法律不免责

原则的动摇

而英国基于维护公共政策

公共利

益之必要以及保证刑法的有效实施

仍坚持

不知法律不免责

的理念

即公民在维护公共政策

有知法守法的义务

不知法律不可免责

公民在维护公共利益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

不允许以不知法律逃避责任

公民在保证刑法有效实施时

为了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抗辩

使刑法能被有效遵守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一直是刑事诉讼上证明的难题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

可以发现违法性认识问题的研究进程存在从宏观到微观

从理念到规则的

违法性认识必要之争

体系地位与司法认定的三个阶段

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这一体系定位的问题

基于此

本文所关注探讨的问题是

第一

违法性认识

的实践样态

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存在的问题

第二

,违法性认识的理论定位是

*

本文系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

2011

协同创新中心和重庆市人工智能

+

学科群之智慧司法学科建设资助项目

自动驾驶技术领域刑事归责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

ZNSF2020Y04

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

01

刑终字第

41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2016

1224

刑初字第

208

号刑事判决书

日/西田典之

日本刑法总论

王昭武

、刘明祥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190

张明伟

学习刑法

一一

总则编

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社

2015

242

245

99

-

新疆社会科学

2021

年第

1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抑或只是责任要素之一

第三

如何合理构建违法性认识判断规则的问题

违法性认识的实践样态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聚法案例库

案由为

刑事

检索范围为

全文

匹配方式是

精确

”,

检索词分别为

违法性认识

违法意识

违法性意识

不法意识

违法认识

检索时

间为

2020

11

10

①共收集到判决文书

830

去掉其中重复的判决文书

61

实际有关

违法性认识的判决文书为

769

涵盖年份为

2010

2020

在检索到的所有判决中

435

是法院对辩护人辩护或被告人辩解中关于违法性认识的部分不予理会

总体情况分析

从年份分布情况来看

769

个案件中

2020

年的案例为

124

2019

250

2018

149

2017

106

2016

65

2010

2015

72

2017

2018

2019

年违法性

认识的案件量较

2016

年有明显增加

分别增长约

63%

129%

284%

此种大幅增加的原因可能

秦运换非法采伐兰草案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等相关轰动性案件的影响

此类案件均有

着同一争议

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对犯罪成立的影响

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

东西部地区之间差异明显

在案件数量上

东部地区的案件量比西部地

区明显要多

其中

浙江

江苏

上海等沿海地区的案件数分别为

102

98

88

西部地区案件

量最多的四川仅有

37

西藏甚至不存在此类案件

之所以呈以上分布

地区之间的刑事辩护率

经济水平及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法律素养差异可能是主因

从案由分布情况来看

就类罪而言

案件涉及六大类罪名与违法性认识相关

其中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量为

395

占总案件量的

51.37%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量为

201

占总案件量的

26.14%

两者合计占到全部案件的

77.41%

就个罪而言

99

个案件罪名涉

及到违法性认识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量为

152

占全部罪名出现频数的

19.77%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量为

71

占全部罪名出现频数的

9.23%

③此种案由分布情况的可能原

因与上述地域分布状况的原因是一致的

定罪量刑样态

在审理法院对违法性认识进行解释说明的

334

份裁判文书中

148

份认为违法性认识并不属

于犯罪的成立要件

对于这类案件

裁判文书中通常采用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违法性

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是否具有充分的违法性认识并不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⑥等表述

769

份裁判文书中

认为犯罪的成立与否不受违法性认识影响的有

583

占总数的

79.97%

聚法案例库网址

.

聚法案例

是权威的法律信息库

检索

、下载能力强

其中的裁判文书及时更新

.

2020

年案例

124

主要原因应是数据不完整

.

本文统计数据显示

出现

10

次及

10

次以上的罪名还有诈骗罪

46

非法经营罪

35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29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

27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危野生动物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

寻衅滋事罪

19

,开设赌场罪

19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罪所得收益罪

1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4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1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2

敲诈勒索罪

11

污染环境罪

11

销售伪劣产品罪

10

虚假诉讼罪

10

.

周丽芳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

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昊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8

0302

刑初字

189

号刑事判决书

.

肖楠开设赌场案

参见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8

0108

刑初字第

531

号刑事判决书

.

贾庆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参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2018

0803

刑初字第

152

号刑事判决书

100

-

违法性认识的实证分析与阶层判断

基于

769

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由此可见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

广泛存在着不知法不免责的认识

在以上判决中

也存在着部分对

定罪不影响而对量刑具有影响的判决

违法性认识具有与否及程度高低会成为酌定量刑因素之一

,

通常表述为

被告人对于案件违法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不影响本案定性

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的违法性认识相对较低

在量刑时对其综合考量

违法性认识不足

认罪态度较好

从轻处罚

此外

也有一些判决认为违法性认识存在与否会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在

张尧等提供侵入

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工具案

审理法院认为

违法性认识是对被告人认识能力高低作判

以及对被告人行为入罪与否进行区分的要素

在此案中

审理法院的裁判逻辑是违法性认识

影响犯罪故意构成要素中认识因素的判断

因而违法性认识的欠缺会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甚至在某

些案件的二审中

审理法院基于行为人欠缺违法性认识而推翻一审的有罪判决,

改判行为人无罪

牛春杏诈骗案

二审法院认为

行为人牛春杏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原判认定牛春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相违背

依法不予认定

在违法性认识的定罪量刑方面

由现有案例看

与判决结果相比较

,裁判机理极度不一致

部分

判决认为

违法性认罪仅是量刑情节之一

部分判决认为

违法性认识并非定罪量刑因素

同时

有判决认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会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

从而影响定罪

此种裁判不一现象出现的原

是对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不一致

判断方法评析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

对违法性认识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类方法

基于主体要件的推定

基于客观

行为的推定

在基于主体要件的推定方面

大致存在基于行为人的职业身份与基于行为人的责任年

龄两种类型

如在

赵某某等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文书中指出

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人

被告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违法性认识

应依法予以惩处

⑥再如在

姜某某

张某某非法持

、私藏枪支、弹药案

裁判文书中指出

我国对气枪

弹药实行的是一种严格管控的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买卖

被告人既然长期经营文具用品

对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应当相当

熟悉

其所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在基于客观行为的推定方面

则存在很多不同情形

例如在

张能毕走私废物案

对于上

诉人

不知道中国禁止进口废塑料

的上诉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

张能毕明知是废塑料而指使他

人运输

并从境外不经我国设立海关的地点采取绕关

避关的方式运输废塑料进入我国境内

从其

'绕关

避关'的行为可认定其主观上对该批废塑料有违法性认识

⑧如果行为人曾因相同或类似

的行为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理

审理法院通常也会裁定其存在违法性认识

如在

常某某等走私普

通货物

物品案

判文书中指出

二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

采取非法出入境等手段将缅甸

柴油走私到国内并销售

且上诉人常明辉

常秋民因走私柴油多次受到过行政处罚

应明知走私行

为的违法性

⑨刑事推定的方式虽在解决违法性认识认定困难的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即能在事

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

0113

刑初字第

1569

号刑事判决书。

陈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参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16

丿

1

10114

刑初字第

496

号刑事判决书

任某某寻衅滋事案

参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0

0481

刑初字第

103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6

0105

刑初字第

1040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16

刑终字第

532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19

刑终字第

11

号刑事裁定书

参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7

1602

刑初字第

209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云刑终字第

256

号刑事裁定书

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云刑终字第

223

号刑事裁定书

-

101

-

新疆社会科学

2021

年第

1

实不清时认定案件事实

然而

基于刑事推定适用结果的概率或然性与适用过程的自由裁量性

不能忽视刑事推定本身存在的风险

如实践中通常运用的

“既往受罚型

推定

在这种推定的过程

既往受罚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存在疑问

从证据审查角度来进行分析

大多

数时候都是借助于先前类似行为证据来证明基础事实

,这和后续的刑事案件之间实际上没有相关性

可言

一般需要加以排除

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

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

还有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表明

若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具有认识或认识的可能性

则可

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为例

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指出

般来说

行为人只要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即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认识

,也就意味着对其行为的违

法性有了认识

①亦有学者认为

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即认识到社会危害性而不

知违法性

或者认识到违法性而不知社会危害性

这只是属于一种逻辑上的分析

②这种争议的解

取决于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厘清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是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条件,

即行为人如果认识到法律禁止自己所为的行为

但并未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是否可以认定

行为人有违法性认识

第二个问题是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是违法性认识的充分条件

也就是行为人

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充分认识

但并未认识到其行为是法所禁止的

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违

法性认识

第一个问题中

违法性认识是否要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必要条件

大多数人对于与己相关的事

务做出判断时往往都会从自身的立场出发

自我保全是人的第一选择

对于一般人而言

让他直接

或间接不快的事物

都被称之为恶

③而所谓的善恶之别

其实就是人对事物的利害权衡

即两害

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有利于己的就是善

有害于己就是恶

这是人类行为取向的基本模

刑法上的理性行为标准也是基于同样的思考路径而制定的

刑法要禁止某一行为类型并非是恣

意而为

而是要出于一定的理由

这个理由就是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即其对人类生活所造成的负

面影响

法律对关系的调整或行为的安排无论多么粗暴草率或者反复无常

其背后也总存在某种相

互冲突利益的评价准则

④因此

刑法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做了一件事就施以刑罚

而不

问他对于这件事的理解

因为刑法不能要求行为人在没有认识到一件事情对人类生活所造成的负面

影响时

就要求行为人放弃该行为不做该事情

法律的最终目的

是最大程度确保人自由发展

非对人进行束缚

⑤因此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

是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条件

第二个问题中

,是否具有了社会危害性认识就一定能认定具有违法性认识

刑事违法性一般情

况下的确是可以通过社会危害性来反映

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危害性认识等同于违法性认识

因为

一个行为要被刑法规范加以禁止

前提是其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是并不是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

需要被刑法禁止

刑法存在着最终手段性

只有在其他手段都已经用尽

比如民事控制或行政处罚

都无法起到良好效果的情况下

才动用刑法

⑥因而刑法的应用场合存在着片段性

无论行为人所

为在实质上的危害性有多大

只要法律对此缺乏禁止性规定

该行为就不能被评价为违法

这便是

法不禁止即允许

法律漏洞的存在归责于国家而非民众

⑦因此

在主观上如果行为人消极地对

参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17

1302

刑初字第

269

号刑事判决书

陈兴良

法性认识研究

中国法学

2005

年第

4

/

摩莱里

《自然法典

黄建华

姜亚洲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73

/

罗斯科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

沈宗灵

、董世忠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4

55

日/平野龙一:

刑法的基础

黎宏译

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90

冯亚东

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

犯罪概念研究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

,第

57

黄荣坚

刑法解题

关于不法意识及犯罪结构

台大法学论丛

21

卷第

1

102

违法性认识的实证分析与阶层判断

基于

769

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法律的禁止规定不知悉或者是积极地认定法律上不存在禁止规定

那么是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

性认识的

基于此

违法性认识内容包括实质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与形式违法性即法禁止的

认识

哪怕是在现实中

如果对自身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有充分认识

那么也可大致确定行为人对法

禁止是有充分认识的

但不存在必然性

单凭行为人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认定

法充

分认定其也具有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的理论定位

有学者认为

违法性认识的关键是在何种情形下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合理的

而不是

行为人认识上的欠缺是对故意或是对罪责的阻却

也就是不仅需要满足刑法规制的需要

也需要兼

顾责任主义的要求

同样的

亦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的理论研究中心需要转移

从以往宣扬

违法性认识必要性的理念层面转移到其可避免性判断的技术层面上

②的确

构建对违法性认识能

够作合理认定的

兼顾责任主义要求与刑法规制需要的裁量机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必不可少

然而

这并不表明

违法性认识的欠缺是对故意或是罪责的阻却

的探究就应该被搁置

违法

性认识的体系定位并非只是细枝末节的文字游戏

而是切实关系到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刑事处

罚范围的宽窄

对行为人的影响甚巨

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成立要件

要准确界定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

前提是需要厘清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的成立要件

在犯罪成立的判断中

违法性认识是否具有必要性

在违法性认识必要性上

理论界主要存在

识必要说

认识不要说

两种对立的观点

在中国

不知法者不免责

的观念长久存在

且有着深远影响

譬如

在中国近代首部刑法

大清新刑律

的编制中

大清刑律草案

13

条第

2

不知律例不得为非故意

但因其情

节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的规定

引发各省签注

这在当时引起极大的异议

如两广签注认为:

不知律例得因其情节减等

按之中国人民程度似尚难行

毋论律例颁布

愚民不能尽谙

且即使

知者

亦可饰为不知

若从例而减科

则民之犯法有辞

罪之幸减者众

恐不足以杜诿卸而示惩

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依然认为

如果将认知因素确定为对刑事违法性的明

要求对自己行为及行为之结果系对哪一个刑法条文的触犯明确知道

而知道自己的行为如何

被定罪量刑

并不

”此

行为人是

具有此种认识

有此种认识之

它容易让人钻空子

借口对法

律一

无所知

从而逃避罪责

在域外

法律错误有害

事实错误无害

的观点

一般认为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

其认

为不知法律规定

则仍须受罚

因为行动者本应对此有所知悉

而且也不存在任何认识上的困难

论证理由在于其所持的自愿行为学说

即只有具备自愿性质的行为

才能作为道德判断臧否的对

或褒奖颂扬或非难谴责

施以刑罚

若是行为当时出现了外在强制或内在不知两种情形时

可能排除行为的自愿性

但是

可排除行为自愿性的内在不知情形只限于具体事物

如果是对于具

劳东燕

责任主义与违法性认识问题

中国法学

2008

年第

3

法定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清华法学》

2015

年第

4

清新刑律

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具有

立意义的现

刑法典

1907

年自

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分别上

大清刑律草案

总则与分则后

大清刑律草案

的各

种反馈意见便纷至沓来

其中以中央

部院

地方各

督抚的签注意见最为重要

相关详细阐述参见高汉成

大清新刑律

与中国近代刑法继受

北京

社会科学出

版社

2015

84-98

高汉成

大清新刑律

与中国近代刑法继受

164

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104

103

-

新疆社会科学

2021

年第

1

有普遍性事物有所不知

并不能否定行为的自愿性

反而会由于行为人对此种事物的不知而予以责

因此

法律规定本身既然是普遍而抽象的

并非具体事物

行为人则不能主张不知法律而排除

行为的自愿性

换言之

在亚里士多德那个时代

不知自身行为违反法律不但不能免责

反而更应

该被处罚

因为除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外

行为人还违背了作为一个公民应当知晓法律的义务

①简

言之

认识不要说

”存在以下两理由:

严密法网、

知法推定

知法推定的生发与终结

基于

通俗易懂

方便学习

的用语要求与

宁疏勿密

宜粗不宜

定原则

1979

刑法》

的条

文仅有

192

,绝大多数

自然

犯性质的条文

知法推定

在此时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在此时也是应时之物

然而

1979

刑法

的编制是以计划经济

体制为基础的

自颁布起就与新情况

新问题等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法律滞后性的缺点暴露

无遗

基于此

1981

年起

我国陆续颁布了

24

个单行刑法

除此之外

在我国的

107

个非刑事

法律中

也相应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

尽管如此

还是不能够很多好地应对犯罪领域出现的一些新

情况

于是

1997

刑法

条文数激增到

452

法定犯条文明显增多

而自然犯条文数量保

持稳定

在此后的一系列刑法修正案中

都呈以上趋势

可以认为

犯罪形态在数量变化上由传统

的自然犯占绝对优势演变为法定犯占绝对比重这样的局面

不管在立法用语上多么的

通俗易

方便学习

随着法律修改的频率升高

,以及法律规范更趋精细化

专业化

强行宣扬知法推

定已不具有充分的理由

知法推定的终结是必然的

严密法网的无力与失败

所谓

“难以确切地查明行为人是否真的具备或可能具备这种认识

说法

是对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混淆

的确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

对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与

要确切查明的困难是相当大的

但是

此种困难

并不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独有的

构成要件错

误的证明中同样会出现类似的困难

行为人的主观要件

几乎都有着无法确切认定的困难

。如果因

违法性认识的证明难度大

就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不作任何的要求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

在归

责上不需要对主观要件作出任何的要求

如果这样

那么显然是向客观归罪时代的倒退

随着我国

刑法中法定犯的大幅增设

不知法不免责

的观念应当摒弃

不知法不为罪

的理念应当提倡,

违法性认识应当确定为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违法性认识是故意构成要素

在大陆法系国家

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

责任理论

故意理论

两种对立的主张

同样的

国内刑法学界也有着较大分歧

一方面

对违法性认

部分学者主张应看作是犯罪故意的规范评价要素

另一方面

也有部分学者主张

行为人存

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

是犯罪得以成立的前提

但是并不是故意的内容

原因是违法性认识是规范

判断

而故意是事实判断

④如前所述

违法性认识体系定位的理论探究

是对刑事制裁范围的宽

窄有着切实影响的

并非无任何作用的文字游戏

违法性认识在任何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都无法被回

虽然其主要为德日犯罪论体系中一个命题

但只要刑法的最终落脚点是归责

那么必然要对违

法性认识这一命题进行正确定位和理解

我国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如在

廖秀莲等非法吸收

徐育安

亚里斯多德于刑法主观归责之影响与启发

,《

法律学报

21

卷第

2

李运平

储槐植

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检察日报

2007

6

1

日第

003

陈兴良

违法性认识研究

周光权

《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

中国法学

2006

年第

1

昊学斌

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清华法学

2009

年第

3

104

-

违法性认识的实证分析与阶层判断

基于

769

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公众存款案

审理法院就认为

需要明确的是

主观故意与违法性认识是两个概念

①此外

杨秀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虚开发票案

审理法院同样认为

违法性认识并不属于犯罪

故意的认识对象内

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并不能阻却犯罪故意成立的认定

反对将违法性认识

作为犯罪故意构成要素的学者通常认为

故意理论既不能作为根据说明缺

规范意识的常习犯要被

课以更重的责任

也不能说明行为时缺

违法性认识的激情犯和确信犯的可罚性

还会导致大量缺

乏过失犯规定的行政犯不落入可罚范围

无法实现行政取缔目的

此外

在取证上来说

违法性认

识的认定也十分困难

但是

这种对故意理论的指责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一

取证上是否存在着极大困难

为由

对故意理论的指责是值得商榷的

如前所述,

此种指责混淆了

值判断与事实认定的区分

刑事诉讼实务中是否存在

违法性认识是否具备在取

证上非常困难

的事实

是一个难以证实的问题

事实上

无论行为人提出的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

抗辩还是构成要件事实错误的抗辩

审理法官都不可能对此种抗辩说辞照单全收或一概拒绝

而是

要对抗辩内容的可信度进行评估

而这种对于主观内在事实的评估只能通过对客观外在事实的推论

来实现

这是在证明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时都会面临的难题

如果要说两者的难易

程度有别

就需要罪责理论提供更多的证据进行论证

第二

所谓

使得对大量缺乏过失犯规定的行政犯成为不可罚

难以达成行政取缔的目的

说法

值得商榷

如果欠缺违法性认识的行为人本质上仅应被界定为过失犯

在法律对这种犯罪没

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时

就可能会存在法益受侵害而过失行为人却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需要认识到的是

在这种情况下

过失行为人是否需要受到刑法制裁主要取决于立法者所制定

的法律

简单来讲

所谓只成立过失犯会有处罚漏洞出现

是立法论问题

而是否以过失犯对违法

性认识错误进行处罚则是解释论问题

两者不可混同

因此

故意理论将违法性认识建构为故意的

组成要素

对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适用与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一样的处理规则

在有过失犯

条文规定时依过失犯处罚是对罪责原则的最佳贯彻方案

违法性认识的判断路径

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

就意味着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

而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也就意味着不可认定行为

人具有违法性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是可以避免或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事实

上都已经是处于一种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存在误解或是根本不知道错误的状态

而这两种不同状态的

主要区别是客观判断方面是否存在对此错误进行排除的可能

即指客观判断方面对行为人是否存在

认识可能性加以认定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

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避免

,实际上是在探讨法院认定

被告人具有违法性认识或其辩称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合理与否

在认定违法性认识的具体案件中

着重处理以下问题

第一

如何选择违法性认识判断标准

是采取一般人的标准

还是采取行为人

的标准

第二

如何建构违法性认识判断路径

这一问题其实是关于个案中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该

判断的

违法性认识判断基准的选择

从概念角度来进行探讨

在具体个案中

判断基准的选择是指行为人有无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

参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2017

湘刑初字第

306

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绍

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7

浙刑初字第

959

号刑事判决书

周光权

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

李国权

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与司法认定

行政与法》

2020

年第

6

105

-

新疆社会科学

2021

年第

1

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的选择

是以社会人一般化

客观性标准为依据

还是以行为人个别化

主观性

标准为依据

。有学者认为

现代社会中

国民意识普遍提高

国民对法律缺乏认识

不知法本身就

是过错

所以对行为人个人认识能力的评价

不得仅以行为人自身的情况为依据

。科学的做法既要

考虑个人的认识水平

也要考虑整个社会人们的普遍认识水平

①对此

有学者则指出

应当以一

般人的认识为原则

个别人的认识为例外

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基准不宜选择

社会人一般化

标准

原因如下

其一

难以确定何谓一般

人的标准

甚至可能只是论者个人的标准

这会引起主观恣意的泛滥

其二

不同人在不同情形的

案件中

其认识水平是不同的

采取一般人的认识标准来判断那些实际认识水平较差的行为人是有

失公平的

此处的

社会人一般化

的标准源自所谓

客观理性第三人

的立场

这是预防取向型

刑事政策的一种表现

即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导向社会人一般化的行为非难

再强调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是否真的具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违法性的

然而

从本质上

来讲

此立场就已假设所有社会人对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都有正确理解与认识

对于一切犯罪都有

机会规避或是有能力认识

在具体个案中

裁判者往往就会将自己所想

象的犯罪事态发展流程与实

际发生的犯罪事件进行比较

一旦直觉地认为行为人在行为之时应当认识行为违法

行为人的违法

性认识错误就属可以避免

这也不免滋生主观恣意的问题

强调所谓社会人一般化的标准

其实际意义有限

在具体案例中

一个所谓社会人一般化的客

观第三人无法认识到违法性的情形

个别化的行为人通常情况下也是无法认识到违法性的

因为个

别化的行为人也是一般化的社会人之一

其所了解的事实

,所具有的认知水平与客观的第三人并无

"

在此种情

要一个社

人一般化的标准

取代行为人个

化标准

"

体而言

对于一个一般化的社会人无法认识到其违法性的危害结果

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特别情形

下的特别认知

那么其也是此一般化的社会人之一

同样也无法具有违法性认识

在特别情形下

即一般化的社会人无法认识到违法性

而个别化的行为人由于具有更高的认知水平能够认识到行为

违法性的情形

社会人一般化标准此时又认为应当例外适用行为人个别化标准

换言之

所谓违法

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

因为个别化的行为人可避免

从而又变成可避免的了

因此

实际上起作

用的仍是行为人个别化标准

社会人一般化标准的可避免性认定并无必要

直接适用行为人个别化

标准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避免即可

因此

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不应当采取一般化标准

而应

当坚持个别化标准

违法性认识阶层判断的建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

有限的事实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需要经历从材料到证据的证据准入与从

证据到定案根据的证据评价两重考验

无罪推定原则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与

“排除合理怀疑

的较高证明

标准显示

通过传统的证明方式来认定主观明知也是困难重重

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主观要件中的认识

因素

在如今取供手段受到限制的背景下

证明资源的有限与违法性认识认定的需要之间矛盾尖锐

缓解此种尖锐矛盾

如前所述

我国司法实践通常运用刑事推定来解决违法性认识认定这一难题

在域外违法性认识的认定上

德国

刑法

17

条中有如下描述

:行为人实施欠缺行为的违法

性认识

若此错误为无法避免的

则行为人没有罪责

如果这种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依第

49

条第

1

项减轻其刑

司法实务中关于可避免性的判断则存在一个“

良心紧张

的说法

良心紧张

指的是

,

孙国祥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

中外法学

2016

年第

3

石经海

昊永辉

违法性认识的本土化

河南大学学报

2019

年第

1

古承宗

刑法的象征化与规制理性

台北

元照

出版

有限公司

2017

185

106

-

违法性认识的实证分析与阶层判断

基于

769

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若是运用行为人的伦理世界观与认识能力可以对某一行为的违法或是合法进行判断的话

则其有义务

这么做

作为法共同体的成员之一

行为人在进行任何行为之前

都有必要思考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规范

是否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若根据行为人可受期待的良知

存在对自身不法行为进行

认识的可能

那么违法性认识错误即属可以避免。

行为人有义务探求法律资讯

如果不探求

其违法

性认识属于可以避免

而具有可非难性

如果行为人违反义务地没有进行探询

而人们可期待他这

样做

那么

他在陷入禁止错误上负有责任

而不管他会得到什么样的答复

换言之

行为人存

在时刻核查自身行为是否合法的抽象义务

并且将该核查义务的违反作为责任非难的基础,

违法性认

识可能性的判断基准则是行为人是否能够因相当程度的良心紧张而唤起对违法性的认识。

然而

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

第一

行为人感受到自身良心紧张与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性并不

等同

在确信犯的场合

法秩序与行为人良心并不一致

如果将良心之紧张作为判断标准

则确

信犯基本没有可能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形成认识

此外

以良心之紧张作为判断标准

“违法

上的认识就会偏向于伦理道德价值

第二

以有无查证核实作为前提

则该查证核实义务就属

于一般人均应履行之义务

依此而论

如果未履行查证核实的义务则不能主张欠缺违法性认识

言之

行为人没有履行查证核实义务就会被认定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则违法性认识的判断

标准就与不作为犯等同了

基于对违法性认识认定域外经验与本土实践的考察

本文将尝试建构是否存在促因

是否充分

查询与是否进行假设因果流程的阶层审查式认定路径

所谓阶层审查式

意味着后一步骤要以前一

步骤为前提

即如果根本不存在促因

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欠缺违法性认识具有合理性

如果存在着

促因

则审查行为人是否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查询

如果查询充分

则应当认定行为人违法

性认识的欠缺具有合理性

如果查询不充分

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辩解不能成立

仍进行一种因果

流程的假设

即如果行为人充分查询仍然无法得到正确的答案

则不可归责

如果可以得到正确答

则可以归责

具体阐述如下

是否存在促因

是否存在促因

是指客观上是否存在行为人了解其行为合法与否的机会

如果

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机会

就不可认定行为人应当存在违法性认识或其违法性认识错误是能够

避免的

换句话说

应允许行为人以客观上缺乏知悉违法与否的机会辩称自己欠缺违法性认识

笔者对上述

良心紧张

的说法有不同的见解

如果按照

良心紧张

的说法

则根本上就不

会存在没有促因的情形

其背后仍隐现着知法推定的观念

所谓存在促因则主要包括存在违法怀

进入特殊领域与重大损害危险三种情形

存在违法怀疑

是指行为人在作出具体的行为过程

其自身对该行为是否违法本身就存有一定的疑问

行为人的法律规范意识已被唤醒的情形

对自身行为违法与否

行为人既然是不确定的

那么其就有进行查询确定的义务

所谓进入特殊领

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或实施的行为可能是某些特殊法律规范规制的领域

将促使

行为人去查询获取该特殊领域所应具备的法律认识

所谓

行有行规

正是此意

司法实践中

有不少案例中从事特定领域工作的行为人辩称自己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

审理法院往往不予采纳

如在

吴婷婷

杨炳雄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案

审理法院认为

吴婷婷有着较长的私人国际

快递业务从业史

对海关监管规定有充分知悉

即超量携带物品出入境需申报纳税

作为洋酒经营

明知委托吴婷婷分批携带未缴纳关税的洋酒入境是与海关规定相违的

杨炳雄仍长期雇佣吴婷

克劳斯•罗克辛

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

何庆仁

蔡桂生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100

孙国祥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

中外法学

2016

年第

3

107

新疆社会科学

2021

年第

1

婷携带洋酒入境

在主观上

二人并不具有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①所谓重大损害危险

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具体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有认识

而这会促使行为人去查询相关

法律法规

从前面的阐述可以看出

行为人尽管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认识

是并不代表其对

行为的违法性也存在认识

但前者可看作是后者的一个契机或促因

是否充分查询

在具备上述促因之后

行为人就应该去充分查询自身行为是否违法

如果行为

人充分查询之后

却仍误认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那么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就是不可避免的

,就应当

认定行为人欠缺违法性认识

接下来的问题是

如何才能认为是充分进行了查询

无疑问的是

法院等司法机关或相关事项主办机关查询

其意见值得信赖

可认为是进行了充分查询

司法实践

对于签批意见可否信赖

辩审之间存在争议

如在

王军

叶国成非法采矿案

王军

国成以华店砂场名义向陈棚乡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延期开采两个月

陈棚乡政府遂以政府文件形式

向县政

府请

政府主管副

县长以及县长签批

拟同意

水利

环保等

门依规办

2018

4

月初

二上诉人在知悉请示报告批示后

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

即组织人员开采

河砂

二上诉人上诉称

采砂行为是由政府发起并主导并在和息县城投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

进行的

采砂行为各主管单位和领导是知情的

好多领导都到过现场

却没有制止

对其采砂行为

的合法性具有期待可能性

不具有违法性认识

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对上诉人的意见

审理法院

认为

二上诉人在所经营的华店砂场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

虽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开采

相关

领导亦在当地政府上报请示上签批意见

但是签批意见均是请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经办部门依法依

规办理

且政府领导的签批意见不能代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不能成为

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阻却性事由

二上诉人作为华店砂场经营业主

明知法律有禁止无证开

采河砂的规定

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

仍擅自开采

存在主观故意

③本文认为

在政府机

关及相关主管人员对某种行为予以容忍

致使行为人对自身行为作合法的错误认识的情形下

对行

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应认定是不可避免的

不具有违法性认识

存在争议的是

向公权力以外

的专业人士咨询

其私人意见是否值得信赖

是否可认为是进行了充分查询

则存在争议

如德国

学者罗克辛就认为

只要是通过必要考试的律师

就能够提供可信赖的意见

本文基于兼顾责

任原则与预防政策的立场

认为得到所谓私人意见

不能被视为充分查询

如前所述

在将违法性

认识确定为故意要素之后

在具体个案当中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

此时行

为人欠缺违法性认识

将不会构成犯罪

如果将私人意见视为可信赖

则将导致专业人士的私人意

见将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划分

殊为不当

假设因果流程

如前所述

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充分查询

可以认为其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

免的

可认定其欠缺违法性认识

但不可反面推论认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进行充分查询

就认为可

以避免

进行认定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

因为

虽然现实情形下

行为人未进行充分查询

也就

大体上可以认定其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避免

但非必然

违反充分查询的义务

只是认定行为人辩

称没有违法性认识不具有合理性的一个表征而已

二者之间并不等同

责任编辑

古丽燕

刘霞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02

刑初字第

39

号刑事判决书

车浩

《法定犯时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克劳斯•罗克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1

王世洲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第

627

参见河南省

信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15

刑终字第

197

号刑事裁定书

108

-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N

q

!

2021

t(onasasubstantvesourceoflaw(nd(rectlythroughlegl(nterpretat(on.

Keywords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

land

reform

land

management

rights

policy

law;

egalsou&ce

Empirical

Analysis

and

Class

Judgment

on

the

Perception

of

Illegality

Based

on

769

Criminal

Judgments

Li

Guoquan(

99

)

Abstract

Thispape&analyzesthepe&ception

ofi

l

egalityin769c&iminaljudgmentsand

indsthattheexistingjudgmentshavedi

f

e&entconvictionandsentencingpa

t

e&ical-

ly

,

some

of

the

judgments

do

not

consider

the

awareness

of

lilegality

as

an

element

of

crime

,

some

of

them

consider

the

awareness

of

lilegality

as

one

of

the

sentencing

circumstances

,

while

someothersconsiderthelackofawarenessofi

l

egalityasadeterrenttotheestablishmentof

doningtheconceptof"notknowingthelawisnotexempt"andadvoca-

tingtheconceptof"notknowingthelawisnotacrime"

!

theknowledgeofi

l

egalityshouldbe

recogniific

cases

!

basedontheprincipleofaccountability

!

thebenchmarkforjudgingtheknowledgeofil-

egalityshouldbetheindividualizedstandardoftheactorratherthanthesocializedstandardof

the

general

public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ging

method

should

adopt

the

hierarchical

re

­

view

path

of

whether

there

is

a

causation,

whether

there

is

sufficient

inquiry

and

whether

there

sahypo'he'icalcausalprocess.

Keywords

:

delinquency

awareness

criminal

presumption

criminal

intent

deontology

Socio-culturalDevelopmentin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

l

igence

Opportunities,

Cha

l

engesand

Responses

Fu

Qianqian

(117

)

Abstract

Over

the

past

half

centur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

mentsin

manyfieldssuchaspa

t

ernrecognitionandrobotics

,

andtheaccelerateddevelopment

andintegrationofinte

l

igent

mediatechnologieshavecreatedaninte

l

igentsocio-culturalcon-

text

that

helps

maximize

the

efficiency

of

socio-cultural

generation.

However

,

the

new

AI

cul-

'ural

prac

ices

have

genera'ed

new

cul'uralexperiencesand

problems

!

and

brough'serious

cha

l

enges'o'hedevelopmen'ofsocialcul''iclefocuseson'hecurren'siua'ionof

socio-cul'uraldevelopmen'in'heeraofar'ificialin'e

l

igence

!

exploresindep'h'heoppor'uni-

'iesand

cha

l

enges

brough'by

AI'echnology'o

socio-cul'uraldevelopmen'

!

and

proposes

coun'ermeasuresinsevenaspec's

!

includingvalueguidance

!

cul'uralculiva'ion

!

andsound

aws.

Keywords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challenges

responses

StructuralTensionandPublicOpinionVariation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of

Online

Public

O

­

pinion

Trials

and

the

Way

to

Good

Governance

Zhao

Shiyu(

1M7

)

Abs-rac-

Asakindofnetworkinteractionofmultiplesubjectsintheabsenceofstateappa-

ratus

!

onlinepublicopiniontrialhasa

t

ractedmucha

t

entioninthefieldsofjurisprudenceand

publicopiniondissemination

!

contextofstructuraltensions

!

onlinepublicopinionjudgmentisactua

l

yasetofestablishment

ogicthatembracesrationaldemandsforinterestsandjustice

inthetensionpa

t

ernofatom-

zedindividualanxiety

!

institutionalexpressiongap

!

andculturaldevelopmentlagintransition

China

!

onlinepublicopinionjudgmentappropriatelyplaystheroleofasocialtoolfornetizens

to

build

risk

communities

!

compensate

for

floating

democracy

!

and

writepan-moralhabits.

Duetotheuncertaintiescarriedbynetworktechnology

!

onlinepublicopiniontrialsareoften

reducedtoviolentperformancesfi

l

edwithpopulistdiscourseandstigmatizingsymbols

!

ande-

venvibratewithrisk-

cingtheincreasinglyscorchingonlinepublicopiniontrials

!

theonlywaytoachievethepossibil-

tyofreducingthenetworkriskvectorandintegratingthesocialtensionstructureistobuilda

bridgeofgoodgovernancethataggregatestheforcesofsocialgovernanceandguidesthetrans-

missionofdemands.

Keywords

:

online

public

opinion

trial

structural

tension

generation

mechanism

cyber

risk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