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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浏览量: 作者:xfjzhc 日期:2016-09-26 11:001字体:【 大 中 小视力保护色: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信

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

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

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

请,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

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

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

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人不服本省行政机关针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

意见,申请复查(复核),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

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

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应的职

责。

第五条 复查、复核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

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复查、复核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

第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

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继续计算。

第八条 申请复查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

头申请的,复查机关在当面记录后,申请人应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

第九条 复查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

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信访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

告知复查机关。

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机关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