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每个社会都需要规范,每一个人都处于某种规范当中,但如何在哲学的高
度展开对规范的来源、特征及内涵的分析,则是理论研究中的难点。剑桥大学的奥
诺拉·奥尼尔教授就认为,“如果你想构建一个完备的伦理学理论,最为关键的,莫过
于提出一个有说服力的关于规范性之来源的阐述”。罗尔斯的学生、当代著名政治哲
学家科尔斯戈德在《规范性的来源》与《创造目的土国》等著作中,以规范的来源
及其正当性论证为线索,对康德伦理学的问题与价值作了较为系统的阐发。本文试
图对科尔斯戈德的阐发作一个批判性的考察,以深化伦理学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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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回到康德的伦理学?
科尔斯戈德认为,哲学研究首先涉及的就是“规范性问题”,因为“这一问题
不仅产生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中,也产生于任何哲学领域”。甚至可以说,“这个
问题本身可能是普遍的人类问题或者普遍的人类处境”协阴。但由于规范是一种“价
值”而非“事实”,规范的正当性论证便不同于“事实”的确证,而需要独特的研究方法。
有鉴于此,科尔斯戈德首先在哲学史中区分了“事实”与“价值”,揭示了“规范”
作为一种“价值”的特殊性:“价值是一个难解之谜,自从哲学诞生之后,哲学家们就一
直想揭开谜底。”最早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时代,人们普遍认为“价值”比“经验事实”
更加实在,甚至将“实在界”视为“价值”自身:“对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来说,受价值
的支配,也就是受事物最终所成为的那种东西的支配。”在伦理学上,人们把这样一
种看待世界的方式称为“美德”,“一个事物的形式就是它的完美,但它也是使得事物能
够成为它所是的东西。所以,实现完美的过程,就是成为你所是的东西的过程—专
长于成为你所是的东西。所以,占代人把人类德性当作一种超越,一种美德”。
由于现实的经验世界中总是存在着缺陷,因此“美德”的话题才总是一次又
一次被提及。如果说柏拉图将缺陷归结到人类自己身上,视感觉经验本身为一种幻
觉,那么,亚里士多德则将“质料”视为相对于完美的“形式”的“种种懈怠、反抗和抵
制的因素”。“义务”便是强制性地施加给“质料”的形式,“义务是形式的强制力”。从这个
意义上说,如果“美德”是自然之事,“义务”则是人为之事。
这个“价值之谜”在中世纪的基督教那里转变为“人性”的堕落与解救之谜。在
基督教思想家看来,堕落的人类正是有懈怠、反抗和抵制因素作祟的那些“质料”,“我
们,人,是世界腐化的根子,一个原本美好的世界之所以不那么美好,问题就出在
我们上;我们就是那些有抵制因素作祟的质料;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是质料自身”。那
么,人性堕落之后,如何实现拯救?在奥古斯丁那里,善的形式被转换成为一个人,
或者立法者、上帝,“上帝的事务就是把美德强迫性地施加给有懈怠、反抗和抵制因
素作祟的人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相对于上帝或者立法者,我们更加无条件地
负有了义务。
但是近代以来,作为美德与义务来源与担保者的上帝形象逐渐发生了改变:
“对义务有敌意的人认为,既然上帝己死,或者,既然上帝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作为道
德伦理的来源,那么,我们大可同义务分道扬镳。”既然上帝己死,“美德”与“义务”便
可以分离开来。但我们己经不能再返回到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价值”与“实在”
相统一的世界,而不得不面对“质料”与“实在”的世界。现在的问题是,“对我们来说,
实在性颇为棘手,它抵制着理由与价值,并且和形式有冲突”。而如何使得这些分裂
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弥合并有机协调起来,正是科尔斯戈德主张回到康德伦理学的根
本原因:“如果实在的东西与善的东西不再同一,价值必须找到进入这个世界的路径,
形式必须要被施加给质料的世界……于是,我们回到了康德。这也是预料中的事情。”
正如康德在知识论中所实现的“哥自尼式革命”所论证的,理性形式并不存在于这个
世界中,而是由我们施加给这个世界的,这种思路在伦理学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自
律的伦理学,是唯一跟现代的形而上学观念相协调的伦理学,自律的伦理学,是一
种义务的伦理学。”科尔斯戈德据此认为,康德对于“美德”与“义务”之间、“价值”与“事
实”之间关系的解决,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规范性的起源及
其正当性的论证,亦必须从康德伦理学开始。
二、近代以来规范性论证的四种方案
科尔斯戈德认为,虽然思想史上的大多数道德哲学家都曾试图回答规范性
的起源及其正当性问题,但他们大多只是将其当作一个“第三人称”的“学术问题”,而
实际上,规范的正当性问题是“第一人称”的问题,“它是对那个必须实际地做道德要求
他做的事情的那个道德行为者提出的问题”。伦理学意义上的“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
显然不同于身体上的震慑或者侵犯,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义务”与“自律”:“如果你想
知道哲学家的规范性理论是什么,你就必须使自己置身于道德对他提出了严苛要求
的那个行为者的地位,然后问这个哲学家:我真的必须做这件事情吗?为什么必须做
呢?他的问题就是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科尔斯戈德据此梳理了近代以来四种典型
的规范性论证理论。
第一种是“唯意志论”,代表人物是普芬多夫与霍布斯。在这种观点看来,“义
务”来源于具有立法权威的、能够为道德行为者立法的某个人的命令,因此,规范之
正当性根据便是立法者的意志。如霍响斯认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迫执行自然法
的握有权力的主权者,义务就不会存在。义务必然来源于法律,而法律来源于一个
立法者的意志;一旦法律被制定了,道德也就出现了”。
第二种是“实在论”,代表人物有内格尔、摩尔与罗斯等人。在这种观点看来,
“唯意志论”所谓的“正当性”本身己经是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在使用,因此它不能回答
规范的正当性问题,否则必将陷入循环论证,难免无穷追溯之虞。有鉴于此,“实在
论”将“规范性”等同于“实在性”,进而将“规范性”与“权威性”概念等视为不可继续化约
的概念:“如果道德要求是真实的,它们就是规范性的,如果存在着他们正确地描述
的内在地具有规范性的实体或者事实,那么,道德要求也就是真的。”在科尔斯戈德
看来,虽然“实在论”可以据此有效地反驳怀疑论以确立伦理学的规范性,但却是以
牺牲“规范性”与“事实性”之间的差异为代价的,这实际上也间接地消解了规范的正当
性问题,其实质是一种形而上的独断。正如康德批判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一样,“实
在论”对规范的实在性断定使得规范之正当性论证变得“不可能、不必要与不融贯”。
第三种是“反思性认可”的方案。这种观点反对“实在论”的论证方案并试图把
道德建立在“人性”基础上。在近代,这种理论首次出现在18世纪情感主义者的著作
中,代表人物是哈奇森、休漠、密尔与威廉斯等人。他们明确反对理性主义者的“实
在论”,认为行动和对象的道德价值是人类情感的投射。如果道德植根于人类情感之
中,那么,“规范性问题就不是道德指令是否为真的问题,而是我们是否有理由乐于
拥有这样的情感并愿意受它们支配的问题。这是道德对我们来说是否是一个好东西
的问题”。
第四种就是科尔斯戈德所主张的“自律论”,她将康德以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
当代康德主义的建构主义者拉入这一阵营:“康德主义者认为,道德要求的规范性来
源必须在行为者自身的意志中寻找,特别要基于这一事实:道德法则是行为者自身意
志的法则,道德要求是行为者施加给自身的要求。”由于“行为者”具有自我意识的反思
能力,故借此可以赋予我们以权威,正是这种权威给予道德要求以规范与强制的正
当性。
科尔斯戈德认为,以上四种论证方案之间还存在着逻辑上的传承与递进关
系,因为对规范性的每一种说明都是在对以前解释的回应中发展起来的,有时候甚
至是对前一种理论进行批评的产物:“唯意志论”对规范的正当性论证是最自然的,但
若继续追问“我们为什么要服从立法者”,一个无限的追溯的威胁就出现了;“实在论者”
通过假设“价值”、“理性”与“义务”的客观存在来避免这种追溯,但这样与其说解决了问
题,不如说回避了问题;“反思性认可”的方案将道德奠基于人性,将“义务”与“价值”
视为我们的道德情感和性状的投射,认为这些情感与票性的正当性便必然是“好的”,
但这种方案并没有为人的行动动机提供有效的回答,因为“作为行为者,我们必须做
我们有义务做的事情;作为行为者,我们还要求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正是这个困难
将我们引向康德:“像实在论者一样,康德也认为,我们必须证明这些特殊的行为是
正当的,这些特殊目的是好的,把自身提供给意志的各种冲动只有通过了规范性的
检测,才能成为行动的理由。而像休漠与威廉斯一样,康德又认为,道德奠基于我
们的人类本性中,道德特性是人类桌性的投射。可以说,这种检测是一种反思性认
可的检测。”由此可见,康德的解决方案呈现出某种包容性与综合性,“康德对义务论
的说明是这个历史进程的顶峰”。
三、规范的正当性来源、根据及其论证
简单地说,科尔斯戈德基于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将“绝对命令”作为实践领
域的一般性原则,论证了“自律”是规范性的起源的观点;在区分“绝对命令”与“道德法
则”之后,在道德法则的领域提出了“自我”的“实践同一性”的原则,即“自律”就是要尊
重自身与他人的人性的观点,以之作为规范之正当性的根据并回应了康德伦理学是
“空洞的形式主义”的批评。
科尔斯戈德是从人类意识与动物意识之间的差异入手来论证规范性之起
源的。如果说低等动物的注意力被锁定于外部世界,“它的知觉就是它的信念,它的
欲望就是它的意志。它能从事有意识的活动,但自身对这些活动并没有意识”。那么,
人类的心灵是自我意识的,人类能够将自己的注意力转向自己的知觉和欲望自身,
转向自己的心理活动。正因为此,人类便具有一种将注意力转移到自身的心理活动
的能力,也就是与这些心理活动如欲望等保持距离并且对它们进行考量的能力,对
这种能力的自觉过程就是规范性问题的产生。由于人类反思的意识不能直接接受知
觉与欲望,而是需要一个理由:“我们需要理由,因为我们的冲动必须能够经受反思
的审查,如果它们能够经受反思的审查,我们也就有了理由。“理由”这个规范性的语”
词,指的就是一种“反思”的成功。但要继续追问“理由”的“理由”,我们便面对无穷追
溯的危险,那么,我们能否找到康德所说的“无条件的东西”从而使得这个反思的过
程成功地终结呢?
科尔斯戈德断言,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诉诸科学的世界观,因为“在人类生
活中,没有什么比我们在自由的理念之下自我决断、自我选择这一事实更加实在了”。
意志之外的任何东西,包括个人的欲望与偏好,都只能算是外因。从这个意义上说,
如果“理由”意味着“反思”的成功,即通过“反思”确立的“理由”为“欲望”与“知觉”提供了
检测的标准,那么,“自由”便是使得“理由”成为“理由”的东西,自由意志必须完全是自
我决定的。既然“理由”来源于“原则”,“自由意志”也必有一个“原则”;既然“意志”是自由
的,不能有任何法则与原则从外部强加给它,那么,“意志”必须是自律的。但是,“意
志的法则”来源于何处呢?科尔斯戈德所认同的康德的回答便是把“自由意志”定义为
一种不被任何外因决定的有效的“理性因果性”,进而将“道德律”视为“自由意志”的法
则:“绝对命令以普遍律公式的形式出现,它告诉我们,只根据我们能够意愿它成为
法则的准则行动。”由此可见,“绝对命令”就是“自由意志”的“法则”,因为“绝对命令没有
给自由意志的活动施加任何外在的限制,它只是产生于意志的本性之中”。科尔斯戈
德据此认为,“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要求你将自身认同为某种将支配你的选择的法则
或原则。要求你成为自身的律法,这就是规范性的来源”。由此确定的规范便具有显
而易见的正当性。
基于反思意识的结构论证了规范之起源的正当性后,科尔斯戈德区分了康
德所谓的“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前者是“自由意志的法则”,后者是康德所说的“目的
土国的法则”或者“由所有理性存在者组成的共和国的法则”。在她看来,从人类意识
的反思结构出发确立的“绝对命令”虽是“自由意志”的法则,但还“没有确立道德法则
是自由意志的法则”,即“没有解决自由意志法则在什么范围内有效的问题”。这里的困
难在于,虽然人相对于动物具有反思的结构,因而必须出于理由而行动,但现实世
界中人的身份多元、价值观繁杂、目的众多,所以依据当下的欲望而行动的行为者
会把每一个欲望都当作理由,而这些欲望如何通过“绝对命令”加以检测,正是科尔
斯戈德所欲解决的问题。康德本人虽然提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
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的原则,但科尔斯戈德认为,这个检测“没有证明我们
受制于道德法则”。而科尔斯戈德的论证过程既是证明目的土国中的道德法则具有规
范性的过程,也是反驳康德伦理学仅为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的过程。
科尔斯戈德认为,某一个人做出了一个选择,如果仅从第三人称的观点看,
似乎是他欲望中最强势的那个占了上风。但如果从第一人称的观点看,情况并非如
此。原因在于任何选择的后而,始终有一个“你”在选择,“这个东西选择了你将据以行
动的那个欲望”,即行动的过程中有一个恒常的、同一的“我”在,“我”始终存在一种进
行自我表达的法则。科尔斯戈德称这种“自我”的“同一性”为“实践同一性”。正是“实践
同一性”才使得多元、复合的目的土国中的道德法则具有“完整性”,“词源学意义上的完
整就是,而整合就是使某物成为的东西。成为一个东西,某个东西,一个统一体,
一个实体。无论成为什么东西: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也就是意味着获得了完整性。
我们用完整性这个词形容那些生活得合乎他自己标准的人。因为我们认为,生活得
合乎自己的标准,使得他成为一个,从而使得他成为一个完整的人。”无条件的义务
正是出自这种“自我”的“实践同一性”:“如果做某个事情势必要以丧失同一性中的某个
关键成分为代价,我们就说做这个事的人如同己死,那么,不做这种事情就是无条
件的、完全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理由来自于反思性的认可,而义务就来自于
反思性的拒斥:“义务通常是以抵制丧失同一性之威胁的形式出现的。”坚持自我的同
一性,实际上就是坚持康德所证明的东西:“规范”即“自律”,“我们的自律是义务的来
源”。
由此可见,科尔斯戈德在区分“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之后,在道德层次上
将规范的正当性论证问题转化成为“实践的同一性”问题,面对这个层次中各种冲动、
欲望与功利动机,自我的实践同一性观念正是充当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之间的桥梁,
它一方面发挥着检测、校准各种冲动的功能:“当一个冲动—或者说一个欲望—把自
身呈现给我们时,我们就要问,它是否能够成为条理由。”判断的准即是“我们通过考
察依据它而行动的准则能否被具有这种同一性的存在者意愿为一条法则来回答这个
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实践同一性观念又具有强制性与规范性:如果它能够被意愿,
它就是一个“理由”,因为它有一个内在规范的结构;如果不能,我们必须拒绝它,在
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义务”。科尔斯戈德认为,这种区分之后所剥离出来的“道德法
则”是具有内容的,因为“道德法则告诉我们,我们的准则必须够格成为目的土国的
法则,并且,只要我们找到某种确定哪些法则应当是怎样的法则的办法,这就是一
个实质性的命令”。经过这个区分之后,规范的正当性根据便是“自我”的“实践同一性”。
在科尔斯戈德看来,作为沟通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之间的“自我”的“实践同
一性”并非空穴来风,还有着坚实的人性根据:“为了符合你的特殊的实践同一性的这
个理由,并不是来源于某个具体的实践同一性的理由,而是来源于你的人性自身,
来源于你仅仅作为一个人,作为一种需要理由去生活和行动的反思性动物的同一性。
只要你把你的人性当作一种实践的、规范性的同一性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你把价
值赋予作为一个人的你自身,这就是你拥有的理由。”进而言之,人作为道德存在者
的同一性,就是我们那些特殊的实践同一性的基石。以人性作为基础,就意味着“把
你自己的人性看作是规范性的、看作是理由和义务的来源,也就是有了我一直在说
的道德同一性”。在科尔斯戈德看来,康德是将人性的原则当成一个无条件的“善”,正
是基于此原则,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命运才迥然不同,因为“理论理性在它寻求无
条件的事物过程中产生了自相矛盾问题”,源于那种完全合乎理性要求的无条件解释
是找不到的,而实践理性则可以不受此限制。
基于“自我”的“实践同一性”,科尔斯戈德认为可以在“自律论”之下重新激活
“唯意志论”、“实在论”与“反思性认可”三种方案的价值:如果“规范”即“自律”,那么,“立法
者”的权威实则是你自己的心灵和意志的权威,因此,就“义务”来源于“立法者”而言,
“唯意志论终究是正确的”;由于“反思的自我”把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好的“观念”变成“法
则”,在这个意义上,一条好的“准则”的内部结构就是使得它适合于被意愿为一条法
则,“一条好准则由此就是一个内在规范的存在”。所以,“实在论终究是正确的”。而借
助维特根斯坦不存在“私人语言”的论证,理由本质上不是“私人”的,而是“公共”的,“根
据理由行动,在本质上,己经是根据一个其规范性的力量可以与他人共享的考虑而
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思性认可”的方案也是对的。通过对康德伦理学的坚持与
推进,科尔斯戈德认为自己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规范性的来源及其正当性论证的问题。
四、康德伦理学的背离还是推进?
由上可见,科尔斯戈德是从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出发论证规范性的来源及
其正当性根据的。但是科尔斯戈德对“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的区分,以及在此区分
之下对“规范”的论证路径引起了众多的质疑。
柯亨指出,科尔斯戈德的伦理学继承了康德,但是与康德的伦理学有几个
地方不同。根本之处正是科尔斯戈德对于“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的区分使得规范之
正当性问题成为了“道德法则”层次上的问题,实质上是认为“主体”自身建构了这种
“规范”,“科尔斯戈德的主体无疑是制约着它的法的制定者,因为这个法是它的实践同
一性的法则,并且主体自身‘建构了’这种同一性”。如果“规范的主体”也是它的制定者,
而制定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那么,“主体怎么面对一个由它制定的因而也能够废除
的法?”柯亨认为科尔斯戈德的自律论所设置的“主体的实践同一性”是对康德的明显
背离,因为“康德式的主体既是又不是制约着它的法的制定者”。或者说,康德在关于
规范(法)的来源问题上有一种不容忽视的双重性。一方面,“如果道德法则只是来自于
我的意志,它就不能施加任何要求给我,正如在霍布斯那里,主权者的法则不能施
加任何东西给主权者”。另一方面,“如果这个法则只是外在地施加的,不是来自我自
身的意志,那么,我是处在一种他律的奴役状态下服从它”。
由此可见,柯亨批评科尔斯戈德原以为可以走出霍布斯“唯意志论”的“自律
论”,实际上还是“唯意志论”的变种。而科尔斯戈德将“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进行区
分的策略,实际上“只是要在试图保留康德放进道德中的必须的同时将道德的来源人
性化”。科尔斯戈德一方面承认康德伦理学的“反思性论证路径”,即将“道德”植根于“理
性”当中,但是另一方面又将“道德”植根于“人性”当中,因此,在柯亨看来,她对规
范的正当性论证是不成功的。因为如何处理规范性的“强制性”与“自律性”、“超越性”与
“现实性”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似乎依然没有获得解决。
与柯亨一样,戈伊斯也对科尔斯戈德在“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之间所作的
区分感到“困惑”,特别对所谓的“同一性问题”表示非议:“我认为,康德在自己的伦理
学著作中并没有提到同一性,相反,在他看来,‘理性心理学’这类纯粹以个人同一性
的潜在承载者为研究对象的形而上学学科不过是一种伪科学。”正由于对“同一性问
题”的不解,戈伊斯认为,“科尔斯戈德似乎在一种非常强的义务感与极其弱的义务感
之间不安地摇摆不定。有时候,义务是无条件的命令,我宁可死去也不愿违背它,
对它的违背是某种威胁我的同一性的东西。也可能有这样一些东西,也就是通常称
之为我的义务的东西,却和上述的义务完全不同”。
内格尔更是直言不讳地声称,“虽然科尔斯戈德接受了自由乃对法则的服从
这一康德主义的论证,但是她依然偏离了康德,因为她认为法则的内容取决于某种
别的东西,即我们的实践同一性观念”。科尔斯戈德在“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之间的
区分,意味着她的观点的核心部分“显然是非康德主义的,倒挺像存在主义的东西。
它引进了很强的偶然因素,因而也是相对主义的因素,因为法则取决于我们是如何
把我们自身想象为反思的存在者的,所以,法则就可能是利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
当然还有普遍性的,或者干脆就是胡作非为的”。内格尔不仅质疑科尔斯戈德所谓的
“实践同一性”的可能性,而且还质疑她通过反思结构为规范性奠基的合法性,因为“具
有反思的观点,虽然它意味着法则似的确定性,但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会产生不同的
结果,因为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反思的观点。仅当你把道德法则看作表达你自身的
原则时,绝对命令所选择的法则才成为道德法则,因为你在这个时候己经把自己看
作是目的土国的一个成员”。
五、科尔斯戈德阐发康德伦理学的可能意义
与以上批评者的视角不同,笔者认为,科尔斯戈德从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
对规范性起源的论证坚持了康德的伦理学,而以人的“实践同一性”作为道德法则层
次的规范性根据,又有力地推进了康德的伦理学。以下笔者试从康德哲学的先验逻
辑入手评估科尔斯戈德对康德伦理学阐发的意义。
众所周知,康德哲学的原创意义,很大程度上源于他所开创的先验逻辑,
而康德的先验逻辑作为“一门规定这些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州,
既不同于任何意义的心理学逻辑,也与形式逻辑、辩证逻辑有别。正如郑听先生所
言:“康德所提出的先验逻辑的主要意思,是要将逻辑用到对象,用到经验,用到自
然界,使逻辑有内容。这并不是将逻辑心理学化;先验逻辑和培根、穆勒以来的心理
学的逻辑无关。”它与形式逻辑相类似的地方在于它们都不接受思想的内在矛盾,不
同的地方则是康德的先验逻辑致力于探索思想的内容而不仅仅是形式,而与黑格尔
辩证逻辑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致力于思想的内容,不同的地方在于康德始终坚持
“物自体”的不可知:“先验逻辑认为,主观思想的先验因素是构成和组织经验的普遍的
必然的因素,但是客观存在的物自体却永远停留在经验之外。”训黑格尔的辩证逻辑
则认为,“思想(概念)与存在(事物)是完全同一的,思想(概念)是存在(事物)的本质,没
有什么在思想(概念)之外的物自体”。
综上所述,科尔斯戈德以规范性问题为线索,通过重新清理康德伦理学的
内在结构及其论证路径,提出“实践同一性”作为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之间、理论理
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中介,并提炼出“两个世界”或“两种视角”的区分,在“实践同一
性”基础上创造的“目的土国”中,将“规范性”与“事实性”、“必然性”与“现实性”、“道德律”
与“自然律”通过“交往理性”统一起来,这样,她不仅坚持了康德伦理学的基本精神,
而且将康德的自律伦理学接上了“地气”,重新激活并推进了康德伦理学。正如戈伊斯
所评论的,科尔斯戈德在区分绝对命令与道德法则之后所做的两个部分的论证,“第
一部分,她为康德的这个正确观念做了辩护:规范性起源于自由意志的结构,而自由
意志要受绝对命令的支配。第二部分,通过证明自律的人类行为者不仅受绝对命令
而且同时还受道德法则的支配,她完善了康德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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