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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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这是一篇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的内容,近代法律的自由权重心和现代法律的

社会权价值优位取向,对普遍地尊重人类尊严、维护人类的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人类

的生存与基本需求的满足起到了历史进步作用。

 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前提在于如何科学而准确地进行法的重心定位。法的重心即法

的本位、法的基点或基本法律价值取向,旨在阐明作为法律核心价值理念和目标的人

权定位导向及其具体形式。它不仅制约着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联,更是事关

法律的发展方向和生命活力。一旦重心定位发生了偏差和倾斜,势必牵一发而动全

身,使法律陷入到 恶法 的泥潭。所以,既联系法律发展的历史、又紧密契合当代中

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现状与未来走势,找准法之重心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认

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体系中的两项基本人权,法律在对自由权、社会权形式给

予一如既往保障的前提下,应逐步使法的重心向发展权移转并最终定位于发展权,奉

行发展权本位。

 一、法律重心定位的历史反思

 权利本位是近、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尽管人权始终是法的价值基点,但由于人权是

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所以,在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对人权的不同形式所给予

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是不相同的。在反封建专制和倡市场经济的近代社会,形成了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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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义为核心的法治观。17、18世纪的法律所奉行的是以个人自由权为核心的权利本

位观。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替代近代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其

重心便由传统的个人自由权转移到以社会利益为内容的 社会权 。社会权在法律价值

上优于自由权,因为,自由权以意思自由和行为自由为价值取向,追求法律形式上的

平等,形式 平等是自由得以成立并展开的基础或者说前提性条件 。但也随之带来了

一系列矛盾,随着经济危机的频频爆发,失业率直线上升,造就了大量的贫困者和层

出不穷的社会矛盾。究其法理实质,自由与形式平等的共生已由和谐一致退化到相互

对立,形式平等从纯粹抽象的法律人格意义上讲求主体在社会准入资格上的平等,而

对主体是否具备实际的能力和条件进入市场社会却置若望罔闻。所以,形式上的平等

已成为绝大多数弱者平等权利的羁绊,无法适应对权利加以真实保障的需要。于是,

有必要对形式平等意义上的自由权法律制度加以修正与重构,以实质平等的法律机制

来解决形式平等的自由权法律制度无法消除的矛盾与社会问题。在法律中首先登场的

便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和对社会权利保障的法律,包括限制契约自由和对个人自由经

济行为课以赋税之类的社会义务以及对饱受自由经济危机之苦的失业、贫困者施以最

低工资标准、住房、医疗、劳动等社会保障,这类基本人权正是社会权兴起的表现,

而正是社会权的法律化与实在化,才使得徒有平等的形式而无正义、公平之实质的社

会现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开始了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转向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

艰难历程。

 当然,社会权的出现并没有整体地推进实质上的正义,因为社会权自身固然对于纠

正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所引发的顽症具有一定的疗效,但效果并非最佳,难以治愈形式

平等造成的后患,特别是对由于自由竞争和跨国垄断所造成的殖民掠夺等全球问题,

更是无能为力、难以应付。对此,我们不可能从社会权之法律本位重新回到自由权本

位的老路,也不可能指望在完全被个人之间的单个平等所桎梏的社会权法律框架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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