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北京慧清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1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睿

【审理法官】梁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慧清科技有限公司;蒋卓

【当事人】北京慧清科技有限公司蒋卓

【当事人-个人】蒋卓

【当事人-公司】北京慧清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尹泽海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汤媛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泽海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汤媛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泽海汤媛

【代理律所】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慧清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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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蒋卓

【本院观点】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慧清公司违法解除与蒋卓的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慧清公司违法解除与蒋卓的劳动关系。因

此,慧清公司应当向蒋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元,鉴于蒋卓已经收到离职补偿

金(赔偿金)性质的款项8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慧清公司应当支付蒋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

偿金差额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慧清公司关于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

与本院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符,且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慧清公

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

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慧清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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