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7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

【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娟

【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

【当事人-个人】宋娟

【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建红

【代理律所】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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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

【本院观点】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

诉驳回起诉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工作组接管后,对安邦保险

公司人员的职级待遇进行了调整,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征询意

见函》,工会亦同意安邦财险公司员工薪酬调整方案。经接管组批准,安邦保险公司、安邦

保险青海分公司对宋娟予以免职,系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行使自主用工权的

表现。另外,上诉人宋娟要求给付额外一个月工资31202.24元的请求,也是按照其担任副总

经理时的薪酬水平主张权利,其与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的争议的主要原因系

安邦保险公司被接管、改制后,对其免职降薪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而不受理政府有关部门主导

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本案中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涉改制行为,系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接管权,非安邦保险公司的自主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非企业自身改制行为引发的争议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同时,本案作驳回起诉处理后,西宁市城中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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