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合并审理被告)、冯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静肖瑞芬唐逊
【审理法官】刘静肖瑞芬唐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唐健
【当事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唐健
【当事人-个人】唐健
【当事人-公司】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劭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邹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劭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邹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劭邹鹏
【代理律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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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健
【本院观点】飞鸽药业提交的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共计15个月38笔与唐健的银行
流水凭证明细,与唐健在一审时提交的唐健本人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3日的月
平均工资表以及银行流水(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相对应,可以看出,由飞鸽药业委托民生银
行发给唐健的2018年3月19日的3116元、2018年4月19日的1400元、2018年5月16日
的4855.11元、2018年6月15日的4879.27元、2018年7月17日的4884.19元均是以批量
代付的名义支付,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关于飞鸽药业与唐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
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关于飞鸽药业与唐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飞鸽药业于2019
年1月10日下达《关于终止与唐健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送达给了唐健,
唐健也予以否认,同时在2019年1月至4月期间飞鸽药业还以委托书授权唐健以飞鸽药业的
名义签订购销合同。之后唐健与飞鸽药业就如何补发工资、年终普奖、补缴社保等问题进行
协商未果后,向飞鸽药业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飞鸽药业于2020年4月
9日签收,可见飞鸽药业主张双方于2019年1月即已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确
认飞鸽药业与唐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4月9日解除并无不当。 2.关于应否支
付唐健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适用何种标准问题。唐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
除双方劳动合同,飞鸽药业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唐健自2012年4月至2020年4
月在飞鸽药业公司共计工作八年,飞鸽药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唐健支付8个月的经济
补偿金。根据双方的银行流水,飞鸽药业最后一次通过银行向唐健发放款项是2019年3月
13日,飞鸽药业应补偿唐健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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