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 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 使

用效益, 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 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 革

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 而 是

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 (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 理财

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 支付和

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 科研 经

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 其他

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 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 付指

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 付到收

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 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 指

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 库单

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学校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

度、操作流程; 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 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 体

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 “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

划”,审核并汇总编制 “学校分月用款计划 ”,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 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 款

单位;

负责监督、 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负责与财政部、教育

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 负责与教育部、 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编

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

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按项

目进度及时编制、 报送分月用款计划, 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 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 用于反映、 核 销

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 行账

户。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 当日营业终了前代 理银

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 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 向

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 主管

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 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