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发(作者:)
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答辩人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 被告不适格,即酒店不应当作为被告。
酒店仅仅提供了提供了网络接入的设备,即投影仪或电视机,但
并没有提供以上影片的资源和内容,原告播放涉案影片系个人行为,
且案涉影片根本就不知名,原告通过个人搜索、利用自己的会员等登
陆点播,纯属个人行为,与本酒店方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仅仅是在将相关影片上传到网络服务
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分享软件进行分享的情况下,使公众能
否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点播以上影视作品才构成侵权,被告仅提供
了网络接入的设备,即投影仪或电视机,但并没有提供以上影片的资
源和内容,显然不构成网络传播的行为,相反,案涉影片之所以在网
络上点播和播放,其实际提供者是各网络平台,我酒店无法做到对该
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收费。综上所述,故本酒店不存在放映权侵权。
第二、原告自购会员观看案涉影片,酒店不属于帮助侵权。
案涉影片非任何用户均可免费观看的作品、点播的涉案作品属平
台付费观看作品,取证人员通过自身会员登陆观看,而平台会员专享
节目则意味着该节目无法仅通过酒店提供的智能电视直接观看,尚需
观众自行购买平台会员后点播,而该会员收费点播服务提供者(收款
人)系点播平台而非酒店。基于会员账号的专属性,宾客自行购买观
看的影片则类似于其自行携带的碟片,人离即消,酒店提供的设备意
味着则仅提供了DVD机。因此取证者要么已经基于平台用户协议明确
获得播放许可,要么也符合著作权法“个人学习、欣赏”的合理使用
作品要件,均不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酒店自然也不构成提供设
备的帮助侵权,另外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原告播放的影片首页明
确标明影片的版权属于爱奇艺和奇异果,我酒店无法判断是否爱奇艺
或者奇异果是否有版权,是否可以免费观看。
第三、酒店仅对住宿收费,对客户观影不收费,无法定注意义务,
也不存在过错。
我酒店提供住宿,也仅仅对住宿收取住宿费用,并不对客户个人
观影行为收取额外费用,我酒店购买的投影设备,自带有某些影音播
放器,我酒店也仅仅提供了WIFI,不应对顾客的要不要观影,观看哪
些电影附有法定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我酒店并无过错,不应认定
为侵权。
第四、案涉电影名不见经传,原告在我酒店观影属于“孤芳自赏”,
不属于我酒店侵权。
案涉电影实在是名不见经传,毫无知名度,一般大众见到电影名
称都无打开观看的欲望。当然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我酒店对其所属版
权的电影有诱导传播的行为也未举证有其他客人在我酒店观看了其
版权电影,原告自己现场点播原告方所属版权的电影片源,纯属于“孤
芳自赏”式的自我欣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
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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