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共享账号”靠谱吗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21年第12期

文/本刊记者 张宏羽

共享充电宝、共享单车、共享按摩椅……在这个互联网极速发展的时代,似乎万物皆可

“共享”。共享经济为人们的高效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重视。

一些打着共享旗号的“共享账号”行为,特别值得警惕。

看似共享,实则损人利己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原

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某影片独占性排他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优酷公司发现被告M公司在其经营的App上,未经优酷公司许可提供该影片的在线

有偿播放服务。

M公司辩称,因为各个平台都有自己的独播剧,其仅是提供“共享”机制,购买多个平台

的会员,采用内容搜索及推荐的方式,让用户不用购买各家平台会员,只需为内容付费,其希

望通过深度运营实现盈利。

优酷公司认为,M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故

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通过购买原告VIP会员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权利视频的行为是否构

成不正当竞争,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首先,基于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特点和竞争关系,法院认为,付费视频模式大致包括单片付

费和会员付费两种,经营者根据成本和竞争策略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会员规则,并结合技术

手段对会员账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限定。因为付费服务模式针对的对象是网络用户,而非提

供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其他经营者,所以限定为会员个人使用,具体使用数量通常也会控制在会

员本人及其周围少数人范围之内,禁止被他人用于经营牟利。经营者上述通过诚实经营所争取

到的竞争资源和竞争优势,不应被他人不当利用或破坏。

其次,对于M公司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问

题,法院认为,M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服务提供者,以会员服务协议之名行攫取原告正版片源

之实,其实质是未经原告同意就以完全不对等的对价获取原告的竞争资源和竞争优势,具有明

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

再者,M公司辩称其行为系“共享经济”创新模式,不应简单扼杀,应予保护。对此,法

院认为,共享经济是指整合社会闲置资源,使不同主体通过出让和使用资源共同获得经济红利。

因此,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本案中M公司的

经营模式是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为自己牟利,M公司所称提高了原告VIP会

员的利用率,实际是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对方的经营利益为代价获

得M公司自己的收益。靠攫取他人利益牟利的行径,只会破坏良性的竞争环境和激励创作传播

的机制,最终导致合法经营者没有动力通过经营活动来丰富互联网内容资源,改善互联网服务,

最后殃及的还是网络用户。因此M公司涉案行为并不符合共享经济互利共赢的初衷,其损人利

己的行为与共享经济的真正含义相去甚远。

最后,对于原告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这一问题,法院认为,M公司涉案行为为其攫取了与其

投入完全不对等的正版视频资源,取得了本不享有的竞争优势,致使原告遭受了“劳而不获”

的损害后果。

法院最终认定,M公司涉案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且损害原

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交易机会的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M公司赔偿优酷

公司经济损失194.6万元及合理开支5.4万元。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程序正当,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提示广大经营者,在进行新的商业模式探索时,不应有违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乱象丛生,应该如何破局

法槌落定,但互联网上“共享账号”的乱象依旧存在。记者发现,有部分自媒体账号打着

“月赚上万的共享账号暴利赚钱项目”的噱头,进行“创业教学”,博取眼球。记者还注意到,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常有租赁或出售会员账号的信息出现,包含了视频平台、音乐平台、网课、

游戏等,连会员制商超的账号也会被拿来买卖。实际上,将网络平台的会员账号租赁给别人使

用并赚取差价的方式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我国视频网站或音频网站的会员与所属网站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属于

合同关系。很多平台的注册协议对于会员的权限有着相当明确的约束,例如,“禁止将账户有

偿或无偿提供给任何第三人,并允许他通过您的账户观看非他付费购买的收费视频”。如果用

户在注册成为网站会员时,阅读注册协议,即可知晓自身的权利范围,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合同义务。因此,若转售或租赁账户名、密码等以谋取利益,则会被认定为用于商业用途,

可能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合理合法,产生法律效力,一旦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位律师强调,转售或租赁会员账号不仅会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或

知识产权侵权。

实际上,涉“共享账号”行为的案件并非个案。去年8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发布通报称,

受理了优酷诉某视频平台不正当竞争的起诉。通报显示,优酷方面认为某视频平台利用“共享

VIP”扩大平台流量及提高热度,破坏了优酷的会员管理制度,减少了交易机会和经济收益,因

此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某视频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

损失190万元。此前,爱奇艺也起诉某App,因其对爱奇艺的VIP账号进行了分时出租,最终

法院判决该App运营商赔偿爱奇艺300万元。

记者注意到,“共享账号”的乱象也困扰着国外的一些流媒体平台。根据美国流媒体行业

调研机构Cord Cutting的调查,美国有约8800万个流媒体账户是用户从家庭外“借用”的。

国外的大多流媒体平台正尝试通过限制用户登录设备数、分级制区分待遇等方式,在一定程度

上限制“共享账号”的行为。Netflix也正在测试限制账户密码共享的功能。一些有线电视行

业巨头还联合成立联盟组织,考虑打击主动分享密码等行为。对于国内的音视频平台来说,这

些经验或许也有可供参考之处。另外,企业可通过收集有关证据去法院起诉,主张违约责任和

赔偿损失。

亲友共享,也要警惕风险

除以“共享账号”牟利的情况外,亲友间互相借账号来追剧的现象也很常见。一些人会觉

得,亲友间的账户共享,其实无伤大雅,也有助于培养用户习惯,进而在未来将他们转化成新

会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对于“共享账户”行为的处理,是一个平衡损失与收益的过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亲友间共享付费会员账号是否会涉及侵权呢?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事

实上,在一定情形下,该行为存在合理使用的解释空间。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

条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业内人士提醒,与亲友共享会员服务时,必须同商业用途

划清界限。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共享账号”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很可能导致账号被盗用、银行

卡被盗刷、电信诈骗等后果。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

12月,38.3%的网民在过去半年的上网过程中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21.9%的网民遭遇过个人信

息泄露问题,8.2%的网民遭遇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的问题。“共享账号”行为成为个人信息泄露、

账号或密码被盗的源头之一。不仅如此,对服务提供商来说,“共享账号”行为除了影响收益,

还可能会干扰盗号判断等正常网络安全工作。

记者注意到,“共享账号”的行为还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不小心成为“躺枪”的那个人。

此前,上海奉贤交警部门查获一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还没拿到驾照的沈某借用朋友的共享汽

车账号私自开车上路,因无证驾驶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元。不论是共享汽车会员、

共享汽车公司还是实际用车人,在这类事件中都会承担相应责任。

在“共享账号”的行为中,如果对方出现刷单炒信、传播谣言、欠钱不还等不良记录,出

借账号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