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发(作者:)

第1 1卷 第4期 

2013年8月 

、 

红河学院学报 

Vo1.11 No.4 

Aug.2013 

Journal of Hongfie University 

微博实名制合法性探究 

——

兼论网络信息保护相关问题 

施佳 

(南通职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通226007) 

摘要:继《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之后。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 

决定》公布并实施。世界各国网络服务均没有强制实名的规定,仅有的实名制国家韩国也宣布实名制违宪且因该法案未能起到任 

何阻却网络暴力的作用而将分阶段废除。无论是微博实名还是未来可能实施的网络实名,非但有潜在的消极后果,而且从法理以 

及实际操作层面E来看都是极为不妥的。 

关键词:微博;实名制;立法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13)04-0043—04 

20 1 3年1月1 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 

模达到5.64亿,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占比54%。 

微博本是众多网络应用服务中的一种,但因其裂变 

式的发展规模且具有互动性强、信息碎片化、传播 

速度快等特点而备受关注。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推出一年 

后的今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网 

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公布并实施,实名制这一话题 

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实名制的拥护者们甚至喊出 

了“网络实名、手机实名、微博实名”的口号。 

世界各国实名制筢梳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nobody knows you re a dog)(彼得・施泰纳 

(Peter Steiner)语)。”这句话极致形象地描述了 

网络用户在虚拟世界中身份的隐匿性,而实名制, 

恰恰揭开了网络用户的虚拟面纱。在分析我国微博 

实名制乃至网络实名制之前,有必要正视世界各国 

该项制度的现状。 

(一)美国微博管理模式——个人自律与舆论 

监督 ’ 

Twitter,Facebook,Myspaee在美国网民中已经 

相当普遍,其管理方式主要偏重于个人自律,用户 

在申请注册时需明示发布内容是否包含成人信息, 

即是否包含不适合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阅读的粗口 

以及色情内容。如果用户未经说明而又发布成人信 

息的,则视为违反与网站公司签订的使用协议,广 

大享有舆论监督权的网友可以向网站举报,网站经 

查证后可向该用户提出修改或删除其发布信息的要 

求,但无过滤信息之权力,盖因从法律地位上来看 

网站公司仅为私人公司。 

在美国,强制性的网络实名制并不存在,但 

网络用户仍需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负责。用户仅 

在发表有关组织犯罪和性犯罪的言论时才会被美国 

警方所监控,甚至如若色情网站在主页上有类似 

“十八岁以下勿入”的申明,亦不算非法。至少从 

表面上看,美国政府对于网络言论的限制是很少 

的。因此,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微博监管依靠的是 

个人自律和舆论监督。正如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 

尔斯所言: “我们发布微博,是建立一种个人表达 

与建设性讨论相结合的文化,你可以表达异议,但 

不应说出招人反感的言论。” 

(二)德国社交网站管理——禁止强制实名注册 

Facebook--直倡导实名制,为了让使用者明了 

自己在跟谁联系,要求使用其社交网络的用户在注 

册时使用信用卡或学生证上的真实姓名,并采取使 

用假名删除账号的手段来保证网络社区的安全。然 

而,德国统一法律《德国电讯传媒法案》(German 

收稿日期:2013-04-03 

项目基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微博世界社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20l2sJD630094);江苏省现代教育技术研究 

项目:青年“微力量”:微时代“9O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跨界研究(2012 _2l812) 

作者简介:施佳(1979一),女,江苏南通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红河学院学报2013.4/法学研究 

Telemedia Act,简称TMG)第十三章第六部分规定: 

“服务提供商必须允许使用电信媒介、或是为电信 

媒介的使用支付费用的用户采用假名、或是在技术 

可能以及合理的情况下采用假名,服务接受者必须 

被告知该可能性的存在。”作为欧盟创始国,该法 

案与欧洲普通法完全一致,其宗旨都是为了保护欧 

洲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基本的网络言论自由权。 

2012年12月17日,德国石勒苏益格一荷尔施 

泰因洲(Schleswig—Holstein)的数据保护委员会 

有效打击利用网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规定一直 

沿用至今。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要求所有非 

经营性个人网站实行实名登记(规定详见《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去》)。2005年7月 

12日,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明确规定“PK类练级游 

戏”用户只能通过身份证登陆(详见《关于网络游 

戏发展和信息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21 

日,中国互联网协会鼓励实名注册博客(规定详见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所谓“实名”包括真实 

(Unabh ̄ingiges Landeszentrum fuer Datenschutz,简称 

ULD)援引该法案发出行政指令,要求Facebook停止 

强制用户实名注册的行为,虽然该禁令仅在石勒苏 

益格一荷尔施泰因洲有法律效力,但TMG引述的是统 

法律,德国其他数据保护机构极有可能效法,也 

不排除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做出相同行政行 

为的可能性。 

(三)韩国网络管理模式——实名制被判违宪 

作为世界上最先强制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韩国通过立法,对包括电子邮件、论坛、博客在内 

的各种网络服务甚至在线视频均实行实名制。在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韩国先后颁布了《电子通 

信商务法(1995年)》、《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 

标准(2001年)》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2001 

年)》、《促进信息化基本法(2006年)》、《信 

息通信基本保护法(2006年)》、《促进使用信息 

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2009年)》,并规定 

自2007年7月起,国内日均页面浏览量达到一定规模 

的门户网站和媒体网站(因门槛设置较低,几乎包 

含所有网站),在用户登录时必须输入身份证号码 

等个人信息并通过验证后方可发帖。 

韩国推行实名制原本是出于遏制网络暴力(崔 

真实事件、狗屎女事件)以及网络虚假信息的考 

虑,然而这个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在实施该项 

制度后,却发生多起严重的互联网用户信息外泄事 

件。仅201 1年7月,韩国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 

我网就有3500万用户信息(相当于95%的韩国网民 

或70%的韩国人)被黑客窃取。更让人始料未及的 

是,韩国政府和社会耗费巨大管理成本的最终结果 

仅仅是使辱骂性跟帖数量下降两个百分点。201 1年8 

月,韩国政府表示将分阶段废除网络实名制,同年8 

月23日,韩国宪法法院8名法官一致作出了“网络实 

名制”违宪判决。至此,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以失败 

而告终。 

二中国网络实名制 

(一)我国网络实名历史沿革 

我国有关实名制的规定和实践始于2003年,当 

时全国各地网吧均被要求登记上网人员身份,旨在 

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共有包括 

新浪、搜狐、网易在内的十多家知名博客服务提供 

商签署了该公约。随后又有《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和《网络游戏管 

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相继出台。2010年 

工信部宣布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话用户实名制, 

要求三大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 

通)对包括手机、3G上网卡、宽带、小灵通、固话 

等所有涉及通信数据传输的个八用户以及企业用户 

均执行实名制。 

(二)网络实名制概念界定 

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在垒球范围内缺乏统一 

概念,绝大多数国家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网络 

实名操作成功的案例世界罕有。维基百科中对“中 

国的网络实名制”给出了如下解释: “将在中国使 

用网络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 

联系及统一的制度。”学者们通常将实名制归纳为 

“IP实名”和“身份实名”两大类, “IP实名”即通 

过IP地址绑定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后台实施 

管理行为,并可根据IP地址查找到网络用户的姓名 

(或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个人(或 

法人)信息。此种实名方式自2003年起沿用至今。 

“身份实名”即网络用户在使月微博、论坛、网络 

游戏、网上交易时,以准确的自然人(或法人)信 

息进行注册,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一一对应。 

三微博实名操作之谬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提出的所谓“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即微博 

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 

可自愿选择),实际上为上文所述“身份实名”方 

式。用户既然在申请网络端口时已向网络服务提供 

者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那么在使用诸多网络应用 

时再向应用服务者一一提交个人信息实属画蛇添 

足,可谓“后台无限多”。除 之外,该实名制无 

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都是极 

为不妥的: 

(一)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利受限 

《人权宣言》中提出的言论自由,一直以来都 

施佳:微博实名制合法性探究 45 

是世界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之权利,本文不 

再赘述。微博之所以能在短短几年问被年轻人(但 

不仅限于年轻人)广泛接受并深深依赖,得益于其 

便捷性和随意性,微博控们可以随时随地分享自己 

的心情和对问题的看法。网络世界为人们提供了自 

由表达的空间,从物质和技术上为公民匿名行使自 

由表达的权利提供了可能。网民在其中犹如参加假 

面舞会,尽可以摆脱平日里因社会角色所带来的压 

信息,也会“坚持发表评论”,但一部分人同时表 

示,会视评论话题内容而定。由此可见,实行微博 

实名制,民众无论是出于逃避信息填报的繁琐或是 

因言获罪的惧怕,都会选择放弃行使其正当权利, 

公民参与微博问政行动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多 

的人因事不关已而麻木不仁,最终产生寒蝉效应。 

(三)防治预案缺失更易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因其商业价值属性,同其他财产一 

抑和限制,将想说而不敢说的情绪完全表达出来, 

恢复自我本真。网络匿名表达权也因其背后所蕴含 

的民主价值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被美国、以色列 

等国家的宪法判例确认为宪法权利。 

我国虽未明确规定网络匿名表达权,但《宪 

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赋予公民言论自 

由权,同时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进行了限 

制,也即有限度地行使权利。微博不过是网络时代 

众多媒介中的一种,人们使用微博发表言论的行为 

与一般的网络行为并无二致,理应只需遵守一般的 

法律行为准则。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而特别强调把 

实名制变成对微博乃至网络的一种基本手段和要 

求,都有制约和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之嫌。 

非但如此,引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金山 

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稀微博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 

书中的观点: “个人微博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 

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 

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 

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二)事不关己更易产生寒蝉效应 

中国自古以来乡土社会的格局造就了百姓通过 

“上访”这种个体化、非法制化形式来捍卫自身权 

利、遏制公权滥用的景象。如今坊间流传着“上诉 

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说法,映射出微博在 

自媒体时代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微博文化本身属于 

草根文化,但其低门槛、便捷、交互的功效却为公 

民维权带来巨大的“微力量”,形成自由的言论场 

域和强势的意见气候。微博问政让更多的民众参与 

进来解决实际问题,充分体现了公民意识的群体化 

觉醒和社会责任感的普遍激活,然而微博问政毕竟 

没有代议制民主的支撑。正因为此,我们更需要通 

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公权力行为,保护微博问政。 

实名制的思路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本课题 

组就微博实名制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4.8%的被调 

查者会因为发表意见需要填写真实个人信息而选择 

“放弃评论”;23.6%的被调查者选择“填写假信 

息”;只有11.6%的被调查者选择即使需要填写真实 

样,属于个人所有,他人不得侵犯。然而生活中无 

处不在的信息表填写又使这些本不该公布的隐私被 

诸如电信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房产公司、4s店 

乃至医院强行获取。低成本、高收益、暴利导致机 

构组织内部形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利益链,个人信 

息被倒卖,推销广告肆意。近年来,大规模信息外 

泄事件频频曝光:江苏银行3.2万客户信息牟利事件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400多万网上申请 

数据(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甚至家庭地址 

和一些私人敏感的信息)泄露事件,多家著名网站 

(CSDN网站、天涯社区、美团网等)数据库遭黑客 

攻击,上亿用户注册信息外泄事件,互联网上“某 

省富翁”、 “某市购房者”、 “某地新生婴儿”的 

通讯录更是所在多有。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事 

件暴露了我国信息保管机构管理混乱、行业监管乏 

力、网络系统防御能力弱(防人侵、防窃取、防攻 

击)、实际执法操作性差的短板。 

当前虚拟世界的当务之急是维护互联网行业安 

全,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一旦微博实名乃至网络 

实名强制推行,会有更多的网络服务供应商和网络 

应用提供者有权主动搜集用户信息。在网络服务和 

应用提供商自身素质不可控前提下,信息过度搜集 

的现象(许多网站将性别、婚姻状况、收人情况、 

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等信息都列为必填项)在所难 

免,隐私倒卖只会变本加厉。政府一味强调有信 

心、有能力解决问题,却拿不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 

案,起码目前来看,实行微博实名乃至网络实名的 

时机并不合适。政府不应只是实名制高高在上的倡 

导者,而应是确保民众信息安全基础制度的建立与 

维护者。 

结语 

任何政策法令的推行都是具有双面性的,虽然 

无法预知未来可能的风险和后果,但我们完全可以通 

过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来规避实名制的风险隐阮。 

实名制从理论上来看确实是一个完美方案:强制实名 

后,相关机构直接获取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只要网 

民上网,无论是在论坛发帖内容不健康、散布病毒、 

微博造谣、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相关机构可以立刻 

找到对应真身,进行“肉身攻击”。但韩国实施实名 

红河学院学报2013.4/法学研究 

数据泄露》,来自于深圳之窗http://city-sz.net.crdcity/201 1-12/ 

制后, “身份证伪造器”、 “身份证号码生成器”等 

29/content_28740022.him. 

作弊软件层出不穷,这也是当初决策者们绝没有想到 

无处不在,人人“裸奔”?,来自于中国青年报, 

的。我们应该从前人失败的道路上找到教训,没有必 

⑥个人信息泄露:

http://zqb.cyo1.eom/html/2012--04/17/nw.D1 10030zgq ̄_20120417 

要重蹈覆辙。不仅如此,如果实名身份遭盗用后,盗 

_3—05.htm. 

用者用盗取的账号发布信息产生的后果究竟由谁来承 

 

担,谁负举证责任都是我们在实施实名制之前应该考 

参考文献:

【l】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63-67. 

虑清楚的问题。 

_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5. 

注释: 

( ̄)Fleishman,Glenn.Cartoon Captures Spirit of the Internet[N】.The 

New York Times.2000—12-14.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28. 

[4]杨思福.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 

名制的正当性[J】.法商研究,2012,(5):32—39. 

( ̄)http:/Polog.163.com/cyanking@yeah/blog/static/1403893202007 

54lOl2O819. 

[5】秦前红.微博问政的规范化保护需求——基于社会管理体 

制创新的视角[J】.东方法学,201 1,(4):3—13. 

【6】陈雄,邓志芳.微博时代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博弈【J].湖南 

工业大学学报,2012,(3):34—38. 

③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5年后面临存废抉择,http://news.xin 

huanet.corn/world/2012-06/1 1 ̄

123262427.ht 华网2013年 

_

1月2日访问. 

④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将3.2万客户信用记录违规提供给宜 

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来自于银率网,http://www.ba 

nkrate.com.cn/a

2012_0814

78286.htm1. 

__

【7】程莉.互联网涉稳问题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 1,(4):23—26. 

⑤《网曝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444 ̄"用户网上申请 

f责任编辑 张灿邦1 

On the Legitimacy of Real-・name System of Micro・-blog 

——

AS Well as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Information 

SHl J 

(Nantong Vocational CoUege,Nantong 226007,China) 

Abstract:After Provision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 Micro Blog Development Management.The Decision of 

Strengthening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Protection was published and implemented in December 28.2O 1 2.There iS not 

any compulsory provision about the internet real—name system in al1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K0REA also announced 

that the rea1 name system iS unconstitutional and will be abolished gradually.Real—name system has potential and negatwe 

consequences,and it is improper no matter in juridical logic way or in he tactual operation way. 

Key WOrds:micro—blog;real—name system;legi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