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
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建设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发
展,规范“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的建设和
命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下面简称“传
承基地”)是通过交流、展示、传习、培训等方式开展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场所和空间。传承基
地涵盖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区域性的生态保
护区、生态博物馆、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展示中心、活动
中心等形态。
二、传承基地内的项目必须是扎根于金山区地域,世代
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已列入金山区级及以上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传承基地的主办主体应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
护方面,或在对于个别具体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具有一定保
护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时,
具有一定的社会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四、传承基地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面积一般在20平
方米以上。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方式,
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
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五、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应当以集中交流、培训、师
徒传承、嫡系传承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要求有活动计划,
每年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12次,活动计划与资料上报区文
广影视局。
六、申报单位应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区级或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骨干,并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
项目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
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6人及以上。
七、表演类项目的传承基地要积极参与各类演出活动,
要求每年参演不少于4次。
八、具有生产性的技艺类项目或适合开展生产性保护项
目的传承基地要制定全面的保护传承计划,能够正常开展生
产性开发,促进项目的产业化,保持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
九、保护基地必须有指定或兼职的传承基地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该传承项目的基本情况。
十、建有系统完整的档案,包括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
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以及在传承活动中的相关文字、图
片、音像资料等,有条件的传承基地应该建立数字化的动态
信息管理中心。
十一、每年有必需的经费投入保障,对相关传承活动予
以支持,措施有力。
十二、本标准解释权属于金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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