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
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
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
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
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
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
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
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
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
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
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
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
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
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
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
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
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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