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赵亚军、何彩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84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爱玲

【审理法官】邹爱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亚军;何彩霞;贵阳俊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赵亚军何彩霞贵阳俊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亚军何彩霞

【当事人-公司】贵阳俊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梅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袁翔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陈安贵州知予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梅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袁翔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陈安贵州知予律师事务

【代理律师】苏梅袁翔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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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亚军;何彩霞

【被告】贵阳俊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俊华置业是否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问题。上述条款并未限制贷款

买房的业主只能选择由第三方代办公司代为办证,业主如愿意自行办理亦可自行至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缴纳以上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质证诉

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俊华置业是否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问题。俊华置业于

2018年9月3日已取得了案涉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于2018年9月5日将业主办理房屋

不动产权证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第三方佳鸿公司。被上诉人提交的经佳鸿公司盖章确认的《滨

湖俊园4-7栋业主明细表》已明确载明了每户业主的房号、电话,结合佳鸿公司员工柳定坪

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2018年9月5日被上诉人把资料移交给佳鸿公司后,佳鸿公司已陆续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案涉项目业主尽快办理产权证。这一事实在案涉项目业主微信

聊天记录中亦得到印证。从案涉项目业主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已有业主将案涉项目办理产权

证须知的PDF文件发放到微信群中。从微信群中业主反馈及讨论的情况来看,已有业主向俊

华置业客服核实,的确业主已经可以办理产权证。结合案涉项目业主张贺言的证人证言及部

分业主已于2018年11月实际办理产权证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已履行了

办证通知义务。上诉人虽对此有异议,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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