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扩大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外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

资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定义

1. 境内上市公司:指在我国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

2. 全球存托凭证:简称GDR,是一种由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存

托凭证,代表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票。

3. 存托人:指由全球银行承兑的机构,接受境内上市公司的委托并发

行GDR,将其放置于国际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4. 存托凭证持有人:指购买和持有GDR的投资者。

三、发行程序

1. 境内上市公司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存托人,并依法以股份或资产的

形式向其出质相应数量的股份。

2. 存托人向国内证券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提交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GDR发行计划。

3. 国内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相关材料,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审核,并在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发放发行许可证明。

4. 存托人根据发行许可证明,向国际证券交易所申请将GDR纳入交易

所进行交易。

5. 存托人在交易所上市后,可以代表GDR持有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等相

关事务。

6. 存托人应及时向境内上市公司披露GDR的相关信息。

四、管理要求

1. 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市场

诚信原则。

2. 存托人应履行与GDR发行和交易相关的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

3. 存托人应与国内证券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配合监管

工作。

4. 境内上市公司和存托人应定期对GDR发行和交易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五、监管机构职责

国内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的监督和管理,对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六、附则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国内证券监管机构将及时发布

并实施。

以上为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