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发(作者:)

2007.5

封面故事

上半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盗窃罪,三

罪之辩,量刑悬殊。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选择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

“Q币大盗”

的命运

——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记录

特约记者/余东明

虚拟财产到底算不算财产,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到底算不算犯

罪?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多年来,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

往不敢以“源罪”定性,而只能选取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

机信息系统罪”来惩治那些获利颇丰的罪犯。

然而此罪的量刑对于不法

分子来讲,违法成本实在太低

了,以至于近年来,针对虚拟

财产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

因此,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的

案例,对于今后严厉打击虚拟

财产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两

三年刑,这或许是两名“Q币

大盗”最希望看到的。然而,日

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

出的一审判决却让他俩大失所望,一个被判了13年,另一个被判了10

年,罪名是盗窃罪。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

件。

此前,公安机关破获了这起罕见的虚拟财产盗窃案,在起诉意见

书中竟对如何定性甚感头痛,同样此案移交检察院起诉后,检察机关针

对警方“盗窃罪”定性的起诉意见也颇感为难……

暴打充值电话16万

在下班前对当天各项业务交易量进行统计和分析,这是电信公司

工作人员每天例行的工作。

2006年3月24日这一天,丽水市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电

信充值这一项业务。因为在前一天,他们发现这项业务量比平时有大幅

度提高。

这一天经过电脑比对,他们更加

坚信有异常情况发生了:当天这项业

务又暴涨了,数据显示,电信充值业

务量已高达16万元,这与平常每天

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相比,反差

实在太大了。

工作人员赶紧向有关领导汇报此

事,希望引起重视。该公司领导接到

情况汇报后,连夜召开会议,要求相

关部门碰头“会诊”,根据统一安排,

技术人员一方面进行实时同步监控,

另一方面对前两天发生的每项充值业

务量进行反复比对和分析。

他们发现,其中15.34万元属于

Q币充值业务。

于是,技术人员将全部Q币充值

的话单拉出,通过比对,他们发现了

问题:那些充值的号码大部分并不存

在,根本没有具体的户名,显然有一

只“黑手”躲在暗处操控着这项充值

业务。

于是,该公司立刻启动应急预

案,一方面马上停止了该项业务的运

营,另一方面向该市莲都区公安分局

紧急报案。

网络给人的感觉是无形的,通过

电信查找一个“虚拟”的盗用号码不

可能实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发

现要抓出那只“黑手”似乎很难,最

后办案民警只能根据那些Q币的流向

开始在网上进行摸排,经过努力,两

个在“淘宝网”上以3.5折的价格大

量兜售Q币的商家浮出水面。

警方立刻与这两个商家取得联

系,要求其配合侦查,说明这些Q币

的来源。后来,据这两个商家透露,这

些Q币是向四川一名用户批发来的,

价格为3折。

就这样,警方顺藤摸瓜,初步掌

握了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

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犯罪事实,同时

也取得了他们一些犯罪证据。4月28

日,丽水警方在四川将两名犯罪嫌疑

人成功抓获。

在分析整个破案经过时,莲都区

LAW

&

LIFE 11

本栏编辑/王 健/E-wangjian03@126.com

Tel:(010)63939676

公安分局侦办此案的民警吴晓峰告诉

记者:这伙贼原来一直在上海电信公

司的充值平台上作案,因为上海的电

信充值业务量大,所以一直没被发现。

丽水电信因为充值业务少,两天暴打

电话15万多元,一下子就被发觉了。

“Q币大盗”二人行

胥伍,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老板。

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跑了全国各地

很多地方,最后应该来说,证据是充

分的。但由于法律对有关针对虚拟财

产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

在定罪时我们办案人员之间产生了争

址测试,两人最终选定“蒂景花园”,

议。

有人首先想到的是“破坏计算机

并安排所有的设备和人员全部集中到

信息系统罪”。但是,这个罪名很快被

此地。

办案民警排除。吴晓峰认为,胥伍等

在选择充值业务时,他们除了Q

币充值外,还测试过163网易一卡通、人虽然入侵电信充值平台,但并没有

成功解决技术难题后,他们两人

便在胥伍家里盗打充值电话,进行了

几天之后,他们发现宽带状况不佳,便

立刻安排人员转移阵地,但是状况还

是不能令他们满意,经过十几天的选

陈东平,该信息公司技术员工。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陈东平获得

了盗打充值电话技术。这一技术就是

利用VOI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

码来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充值,

充值的业务有163网易一卡通、联众

数码、新浪和Q币等等。

2005年11月的一天,陈东平在向

其公司老板胥伍借钱时,提起自己有一

个朋友在北京参加一个SP(服务提供

商)会议后,了解到了一个技术手段,

可以利用VOIP,通过虚设本机号码来

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Q币充值。

胥伍听了便表现出了极大的兴

趣,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发财机会。因

为胥伍的信息公司本身就有提供

VOIP业务,操作起来具有得天独厚的

便利条件,于是胥伍便决定使用其公

司的便利条件进行该项技术的“实

践”。

于是,胥伍提供自己公司的VOIP

设备及服务器,让陈东平全面负责该

项技术的具体操作。一开始,陈东平

的测试进展并不十分顺利,连续测试

了全国很多地方的电信充值网都没有

成功。

见多日测试没有取得实质性进

展,胥伍开始着急了,他开始寻求其

他技术上的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努

力,他终于获得了一些“宝贵”的技

术资料。于是,胥伍带了从别处请来

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同

时要求陈东平再次进行技术测试,大

概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测试,终于和电

信部门接通了线路,但是效果并不理

想,总是出现断线的状况。

胥伍与陈东平不得不继续研究获

得的技术文章,发现了其中的“换号

规律”,进而解决了网络断线问题。

LAW

&

LIFE 12

联众数码、新浪等充值业务,但他们

发现这些操作在技术上相当烦琐,于

是他们把更多的精力和人员放到了充

值Q币业务上。

根据两人的“分工”,胥伍负责提

供设备和资金,并上网收集需要往里

面充值的QQ号码和寻找买家,陈东平

则全面负责技术维护,解决技术难题。

根据他们二人交代,当时他们招

了一大批员工,让这些人通过虚设号

码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将Q币充入特

定的QQ号,每个号码充60个Q币。获

得Q币后,他们便在网上以3折的价

格出售给下家,下家获得充值的QQ号

后,就在“淘宝商店”上卖给网民。

直至案发,胥伍和陈东平交代,

他们获得的实际收益已经超过70万

元,使用充值的QQ号有上万个,盗打

充值电信资费在200万元以上。

目前,据警方查实的用于充值贩

卖的QQ号有6000多个,盗打的充值

电话有丽水电信的15**80、上海电信

的有71**00,初步认定其盗打的电信

资费85万元,获得的实际收益金额是

26万元左右。

小小“Q币”难倒警察

通过盗用居民电话线路,盗打声

讯台“煲电话粥”的案例在前些年并

不少见,但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

话的网络智能犯罪,这是首例。

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

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

罪构成要件,目前法无定论。再加上

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

概念又混淆在一起,如何定罪着实令

警方为难。

莲都区公安分局吴晓峰说:“对

于这个案子,取证工作相当难,我们

造成该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如果按“破

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罪的话,胥

伍等人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而非

犯罪。

公安机关在移送此案前,还曾探

讨过以诈骗罪为罪名。

吴晓峰说,胥伍等人利用虚设号

码使得电信充值平台无法辨认其真伪

而顺利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虚

构事实骗取电信资费,从欺骗对象上

来看,虽然与普通的诈骗有所区别,但

从犯罪要件上来看,是符合诈骗罪的。

在警方内部,更多的人倾向于胥

伍等人构成盗窃罪。

当地警方分析说,通过电信充值

平台充值Q币是一项电信公司与腾讯

公司合作的增值业务。根据我国《电

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此项业务所产

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资费”,

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胥伍等人盗打电信充值平台

而产生了大量的电信资费,因此盗窃

对象是电信资费。电信资费属于有价

的公私财物范畴,因此胥伍等人构成

盗窃罪。

在经过激烈的争论后,警方认

为,胥伍等人尽管虚构了并骗取了电

信资费,但是直至案发,电信公司仍

然被蒙在鼓里。因此,定盗窃罪更为

适合。

就这样,在困惑中,案件被警方

以盗窃罪移交到了检察院。

这起离奇的Q币犯罪案件,在检

察机关同样引起了轩然大波。

丽水市检察院负责审查此案的检

察官佘晓君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盗窃

的对象和量刑金额很难确定,从案情

来分析,盗窃对象有三个:一是电信

资费,二是Q币,三是腾讯公司和电

2007.5

封面故事

电信话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同时还提供了对硬盘中数据的鉴定结

论、勘查勘验笔录、计算机检查笔录

等证据。元。”

针对犯罪数额的问题,检方指根据三个不同盗窃对象,此案有

三个定罪概念,一是盗窃罪,二是破控,犯罪数额有两笔,一是盗打丽水

电信155880元,二是盗打上海电信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诈骗罪。根

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三罪量刑718600元。

周宏伟说,通过从犯罪嫌疑人笔结果有着天壤之别。根据我国《刑法》

信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量刑金额也

有两个:一是总共被盗打的电信资费

85万元,二是实际获得的赃款26万

但被告人盗打的事实是清楚的,故电

信公司计费合理性问题不影响该案盗

窃数额的认定。”

有专家认为,虚拟财产的概念和

界定目前仅仅处于学术研究层面,针

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

性和惩处,在法律上更无定论。正是

这个原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对

虚拟财产的涉罪问题,审判机关往往

规定,盗窃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尽管检察机关内部在这起Q币犯

罪案件上的观点同样存在着分歧,但

是,检察机关最终对胥伍等人充值Q

币盗打电话的行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虚实财产之争

2007年2月8日,丽水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面

对检察官的指控,两名“Q币大盗”终

于崩溃了,恨不得把所有罪责都推给

对方……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控辩双方

围绕是否构成盗窃罪和犯罪数额两个

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面对检方指控,辩护人说,如果

将盗窃对象锁定电信资费的话,一方

面,两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并没

有给实际用户构成损失;另一方面,充

值的Q币虽然被卖给了下家,但腾讯

公司并没有因此向电信公司索取这部

分费用,因此电信公司并没有损失。

辩护人还认为,如果盗窃对象是

Q币的话, 由于Q币是一种用于取得

腾讯公司服务的统计代码,不具有《刑

法》当中规定的财产属性,本案不构

成盗窃罪。

“电信资费虽然以虚拟的形态出

现,但它是一种法定有价的服务收费,

符合盗窃罪规定的‘公私财物’范畴,

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

手段盗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诉

检察官周宏伟说。

为了证明两人的偷盗行为,公诉

机关提供了两被告人的供述、19位证

人证言;电脑、路由器、硬盘等证物;

记本电脑中提取的QQ号码记录与其

出售给下家的QQ号码进行比对,结合

丽水电信、上海电信提供被盗打充值

话务单据来看,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

链,这两笔数额是吻合的。

辩护人提出,以胥伍等人盗取的

Q币的数额来确定盗窃数额不合理。

他认为,Q币在充值过程中虽然是一

元人民币对一个Q币,但Q币及其使

用仅是腾讯公司的企业行为。因此,应

该由相关部门来进行确定并估价。”

重判“Q币大盗”

辩护人的辩解看上去似乎铿锵有

力,然而,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毅

然支持了控方意见,选择以盗窃罪重

判两名“Q币大盗”。

2007年3月27日,丽水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板胥伍因盗窃

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员工陈东平以

犯有同样的罪行被判有期徒刑10年。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两名“Q币

大盗”选择了上诉。据悉,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主诉检察官周宏伟认为:

我们很慎重,特别是罪

名问题,不同罪名的判决结果有着天

壤之别,因此我们非常注重证据,此

案最后以盗窃罪判决,证据是充分

的。”

审判长郑超说:“将实际产生的

话费转嫁到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侵

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此案具备盗

窃罪的构成要件。”

他还解释说:“168充值平台以一

元资费充值一个Q币,因此该案数额

的认定应以产生的资费数额为标准,

合计资费87.448万元。同时电信公司

的损失和用户的损失虽然难以区分,

不能以“源罪”判罚,而只能以《刑

法》已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一判了之,这一罪责并不

以牟利多少为标准,只以破坏严重程

度定罪,量刑极低。

然而,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不

当得利往往颇为丰厚,如此之低的犯

罪成本,使得近年来虚拟财产的涉罪

行为愈演愈烈。

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

任吕思源律师说:“抑恶扬善、弘扬正

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司法机关在具

体实践中,不要因为案件涉及虚拟财

产而被迷惑,一定要明辨是非,果断

判罚,以惩罪犯。”

吕思源认为,此案以盗窃罪判

决,这和当地警方扎实的调查取证、检

方的缜密审查起诉是分不开的,当然,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理清了此案错综

复杂的多个违法犯罪环节犯罪概念,

最终果断地判决,这是关键。因此,此

案的判决对今后打击虚拟财产涉罪行

为具有标本意义。

   (文中胥伍、陈东平为化名)

相关链接:三种罪名

《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

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的行为。

LAW

&

LIFE 13

“办这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