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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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案审查程序》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安徽皖投置业公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审查程序及标准

xx年五月二十八日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范围及内容。。。。。。。。3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依据。。。。。。。。。。。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各参与审查部门及人员职责。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报审条件。。。。。。。。。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审阶段及时限。。。。。。。。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标准。。。。。。。。。。。6处罚。。。。。。。。。。。。。。。。。。。。。。29标准执行。。。。。。。。。。。。。。。。。。。。29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安徽皖投置业公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审查程序及标准(讨论稿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科学性、合理性及功能布置的符合性,加强公司总体规划方案设计管理及控制,提高项目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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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方案质量,防止购房业主后期投诉,强化置业公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置审查”机制,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维护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严肃性,结合皖投置业公司《住宅产品标准》及相关规范制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及标准;第二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也称作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对实施项目的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综合管网、公共设施及开发时序等做出详细安排的规划;

第三条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无特殊原因不应变更、调整;第四条凡公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应该遵守本规定,审查合格后,上报政府审批。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凡皖投置业公司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及控股公司开发用于商业、住宅的新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包括:

一、规划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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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技术审查;

三、人防技术审查;

四、卫生技术审查;

五、环保技术审查;

六、地震技术审查(方案阶段);

七、给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综合管网系统布置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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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站审查;

八、交通道路技术审查;

九、景观绿化技术审查;

十、开发时序确认审查;

十一、结构施工工艺审查;

十二、方案阶段产品材质技术审查(主要指外立面、屋顶、内墙等材质)。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依据第七条皖投置业公司技术标准及文件:

一、《项目营销任务书》;

二、《项目设计任务书》;

三、《皖投置业住宅产品标准》;第八条政府主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一、《城乡规划法》;

二、当地政府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三、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四、项目规划设计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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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专业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补充完善)

第四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

第九条置业公司组织成立规划方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非常设机构),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由运营中心、技术部、营销部、投资发展部、工程管理部及现场项目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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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主办人员组成;

第十条技术部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报主体,填写审查申请表,报请皖投置业规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报审材料及汇报方式一、申报材料:

审查申请表(见附件)

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电子版);应包括:规划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户型配比、道路组织规划图、竖向规划设计图、综合管网走向布置图、初步日照分析图、景观绿化图及功能布局图等,图纸比例为1:500----1:1000,各种图纸应符合制图规范;

项目设计要点通知书;审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

二、汇报方式:采用电子版投影成像方式,技术部部门负责人或是主办人员详细介

绍设计理念、工程概况及依据;

第十二条各参与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反馈表;技术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调整方案设计,转入下次审查;无异议,可提请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专业参与审查人员未按时参会者,视为默认总体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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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经置业公司规委会审查通过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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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部向政府提交审批;

第十五条置业公司规委会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批准文件。

第五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各参与审查部门及人员职责第十六条各参与审查部门及人员职责包括:

一、营销部负责审查《项目营销任务书》中内容的落实;

二、技术部部负责:消防技术审查、人防技术审查、景观技术审查、地震技术审查(可能方案阶段不涉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等综合管网系统布置及中转站审查、方案阶段产品材质技术审查;

三、投资发展部负责:规划技术审查、环保技术审查、卫生技术审查;

四、运营中心及现场项目部负责:项目开发时序技术确认审查(开发时序表见附件);

五、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筑结构施工工艺审查(建筑造型、材质及结构设计等现有施工水平能否实现)。

备注。各专业审查反馈表可由各专业审查人员制定。第六章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报审条件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方可上报置业公司规委会审查;第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

一、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做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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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图;总平面图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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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下列有关内容:

用地面积、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指居住项目及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

表明建筑物功能分布;

容积率(明确计算用地范围、面积及奖励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层数;

表明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及道路边线、建筑间距;公共设施配套项目(表明类型、位置、功能及建筑面积);用地平衡表;

表明主要消防通道控制点的坐标、宽度、转弯半径及消防扑救面的位置、尺寸等;

绿地边界,列出公共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和绿地率;

10、提供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

三、用地竖向规划设计: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高程

等内容;

四、综合管网规划设计:包括供水、供电、电讯、排水、供气、热力、有线电视、

网络等专业管线的综合平衡规划,内容包括负荷预测、外部来源、站点设置、地台标高、排水管道标高、管线走向、位置、主要管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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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满足上述设计内容及深度即可申报审查。

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审阶段及时限

第二十条技术部根据《项目营销任务书》、《项目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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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院依据《项目设计任务书》做出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技术部完成总图规划设计方案七个工作日内需申报公司规委会审查。

第八章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划技术审查标准一、建筑容量

1、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小于2大于等于2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2.03.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2、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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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廊道内应不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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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间距

1、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2、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南方城市除外),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

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

3、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4、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5、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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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日照分析规则见本条附录三。

6、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7、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

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住宅,且南侧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含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3倍(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倍);南侧建筑高度超过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6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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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

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3米;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3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处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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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0.9倍,且应不小于13米。

8、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

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30米(旧区改建为24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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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且应不小于24米;

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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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

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且应不小于8米;

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6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且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6米。(3)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

10、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应不小于8米。

11、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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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高层住宅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12、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多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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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3)高层与高层之间应不小于13米。

13、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14、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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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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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16、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居住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窗户8米范围内不应开窗。

17、受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18、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19、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2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已注明不能满足规定日照要求的房屋,不宜作为商品住宅出售(分配)。确需出售(分配)的,建设单位在销售(分配)时应向购房户(分配的住户)书面说明。

三、建筑退让

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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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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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1)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2)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应不小于8(3)米;

退让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应不小于4(2)米。

(3)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内布置的住宅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8(3);

退让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4(2)。

(4)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应不小于6(3)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8(3)米;

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3(1.5)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4(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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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5(3)米;

(2)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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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3)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2(8)米。

5、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

6、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第5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退让北界应不小于20米;

退让南界应不小于10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8米;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8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6.5米。

(2)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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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3)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

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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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7、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消防间距规定要求。

8、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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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9、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10、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

道路支路宽度后退距离(米)16/50

主干道次干道及以上道路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建筑高度h≤24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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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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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5、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有效系数(n)(单位。米)h≤1.5h>1.51.00.30(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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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1、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标准之《表二》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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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车位)。

廉租房不配置停车位指标,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二》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2、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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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

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3、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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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5、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6、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交口视距切角线控制要求见附录二)。

7、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七、附则

1、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相关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宜考虑相对集中设置。

2、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除满足国家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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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1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10000人-xx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3)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应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4)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应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5)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60平方米配置。

(6)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万—5万人的住宅区应设基层公安(派出所)用房,其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并应有单独院落;按500米左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治安亭,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注。

(7)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0.7—1.0平方公里应按1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标准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投放站。

(8)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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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于其他建筑内。

七、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区位城区内城区外24/50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建筑容量d类型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连排式住宅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高层--一环以内地区一环乡镇以外地区fardfardfar--1.654.02.56.03.0----35%25%22%35%32%45%35%30%25%-0.91.63.52.25.52.50.50.81.020%30%24%21%35%30%45%30%30%25%0.400.81.63.02.05.02.20.40.81.028%24%40%35%50%---商贸、办公(含旅馆、多层公寓式办公)大型超市高层—低层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多层建筑高层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

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建设项目没有专项规定的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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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三星及以上星级旅馆其他星级宾馆普通旅馆行政办公办公商务办公建筑工业类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批发交易市场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电影院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一类体育场馆二类体育场馆计算单位车位/客房车位/客房车位/客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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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座车位/100座车位/100座车位/公顷占地面积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自行车0.30.20.1210.5426101.21.5xx10530小型汽车0.50.40.31.20.80.50.830.610.80.542.541025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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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学)中小学校学校大专院校单层工业厂房工业多层工业厂房普通住宅(含公寓)经济适用房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车位/户村民)普通住宅(含公寓)经济适用房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住宅村民)别墅普通住宅(含公寓)经济适用房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车位/户村民)别墅车位/户11.520.5车位/120m2车位/户车位/户1121.510.25车位/120m220.5车位/120m2车位/120m21210.252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户车位/户120.210.25车位/100名师生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名师生15(小学)5050.10.4表二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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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建筑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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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

(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面积指标,但发证面积不计其增加值。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不计增加面积指标。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4)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一环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5)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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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7)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2)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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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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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4、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2)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外墙面应该是建筑的主墙面。建筑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3.6米宽的、1.5米进深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4。建筑南侧有两个居室以上的户型,允许的一个房间突出主墙面(含封闭式阳台),但凸出部分不得超过1.5米。

(3)坡度大于36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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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含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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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3)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米。如实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大于0.45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相应加、减。

(4)建筑退让距离。本规定所指退让距离为建筑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最外侧墙面至道路红线或相邻边界线的距离。

6、城市道路交口视距按下表确定切角线道路视距切角线控制表快主次支快立交立交(25)2525主立交(25)立交(20)2020次25xx15支25xx10当交角≤30o时,切角线增加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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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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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4、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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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5、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6、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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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指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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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见附图三)。

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2)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见附图四)。

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1条提出的规则,对于高层建筑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照规划已审批的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的扇形阴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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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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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日照分析;

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7、分析要求

(1)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2)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4)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5)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尽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6)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7)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8)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8、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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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0标高、各层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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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

9、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3)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4)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5)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建筑,并导致少数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否则应当修改规划设计方案。附图:

一、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三、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四、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附图一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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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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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三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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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四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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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审查标准;

一、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二、

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

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

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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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

道。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1、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5、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六、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1、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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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七、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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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八、消防审查的重点

1、在审查过程中,应该对消防车道宽度及与建筑物的距离及加以明确。一般以车道边线距建筑物外墙5-9m为宜。

2、高层建筑扑救立面及登高车操作场

在《高规》中的第4.1.7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在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以作为消防车登高扑救的操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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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登高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扑救面以内应有外窗、阳台、凹廊等可以进入建筑内部的消防口或可供人员集散、紧急避难的公共部位或区域;另外,玻璃幕墙火灾时容易坠落,使地面的人员受到伤害,因此,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为5-10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沿建筑整个长边、10-13m宽的登高场地,登高场地最好连续布置,但条件受限必须分段设置时,最多允许可以分两段;而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根据建筑布局造型分塔式、单元式等几种情况,可在其登高立面范围内确定一块(点式)或若干块(每单元)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另外,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登高场地的明显位置设置,且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消防登高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载重量,设有坡道的登高场地,其坡度不应大于5%;可以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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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人防技术审查标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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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三、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fs:page]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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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1、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2、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五、在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中如有人防设计工程,应明确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位置。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审查标准;

一、在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中如涉及到餐饮服务、工业厂矿的项目,需进行卫生技术审查。

二、卫生技术审查标准

1、新建酒店、宾馆、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2、新建项目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3、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保持各食品加工间的相对位置不互相影响,应把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烟雾的车间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二十七条环保技术审查标准

一、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技术要求,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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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项目供水泵房、小区自管配电房可设置在地下室,但不得设置在住宅正下方。

三、地面配电房、冷却塔等设备用房与住宅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规范要求,且厂界噪音检测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0分贝,否则需进行降噪处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设置中央空调系统,主机房设备间应统一考虑,原则上不得与住宅贴建。

五、项目废水排放应不合区域内,规划排放标准方可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

第二十八条地震技术审查(方案阶段)标准;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管理本条例》及地方性标准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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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二、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集中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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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3、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四、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给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综合管网系统布置及中转站审查标准;

一、明确项目综合管网系统走向、标高,初步测算处出主要管网系统管径;

二、确定外部接入点及接入线路可行性;

三、给排水、供电、燃气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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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交通道路技术审查标准;

一、除专项规划规定外,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住宅区应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用地规模不小于xx平方米,具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首末站位置宜设在小区主出入口附近,同时方便公交车辆进出。

二、项目交通动线应实行人车分流,做好消防环道、消防扑救面与小区交通的统一性、协调性,结合小区绿化规划实施。

三、项目车行入口、人行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道路快速路上,且不宜与消防入口设置在同一市政道上,如建设项目只有一面与城市道路衔接,车行入口与人行入口之间不宜小于30米。

四、出入口设计应醒目,大门、值班室退界不应小于2米。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