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王永生、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冀02民终3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富强赵阳周丽

【审理法官】李富强赵阳周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永生;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

【当事人】王永生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

【当事人-个人】王永生

【当事人-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宇

【代理律所】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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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回避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2:53:31

王永生、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民终36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友谊中街2

号。

法定代表人:郝金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永生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

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2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永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事实和理由:

唐山市工业自动化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是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于1993年全资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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